近日,宁夏固原市彭阳县宁夏龙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出租的两台重型吊车被用工方雇佣工人三次纵火焚毁,纵火者已被判刑但无赔偿能力,他分文未获赔;更离奇的是,作为刑事案件直接受害者,他反被用工方起诉挪车。
李先生表示,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未收到任何开庭通知、未参与二审庭审,甚至未收到二审裁判结果,一审彭阳县人民法院便直接依据一审判决对其强制执行,最终被列为被执行人,陷入受害者变被执行人的极端困境。李先生质疑案件违背先刑后民原则、二审程序严重违法、上诉未结未收判决即被一审强制执行程序违法、责任认定明显倒置,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彻查,维护普通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吊车三次遭恶意纵火 经营者分文未获赔偿
据了解,2025 年,李先生经营的宁夏龙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吊车租赁协议,将两台重型吊车出租用于彭阳县年产 10 亿米滴灌带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约定由龙洋公司配备司机、负责设备基础运营。
施工期间,人杰公司雇佣工人于某南先后三次对吊车实施纵火:
2025 年 11 月 19 日、20 日,连续烧毁宁 D66897 号吊车车头与操作室;
2025 年 11 月 27 日,纵火烧毁宁 D73968 号吊车。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纵火者于某南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于某南无任何经济赔偿能力,李先生两台吊车被彻底焚毁,经营资产遭受毁灭性损失,至今未获得任何民事赔偿。
二、刑事未结先审民事 受害者反被起诉挪车
在李先生等待刑事判决、准备依法索赔的过程中,项目甲方彭阳县富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宁夏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将他起诉至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挪移被烧吊车、排除施工妨害。后富跃公司主动撤诉,人杰公司的排除妨害诉讼继续审理。
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龙洋公司 7 日内将两台被烧吊车移离施工现场。李先生认为,吊车系人杰公司员工恶意纵火损毁,自己是刑事案件受害者,无义务自行挪车,遂不服一审判决,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先生明确质疑:本案根源是纵火刑事案件,在刑事判决未生效、侵权赔偿责任未厘清的情况下,法院先行审理民事排除妨害纠纷,违背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强行拆分关联案件,程序明显不当。
三、二审未通知未开庭 未收判决仍遭一审强制执行
李先生提交上诉材料后,全程未收到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举证通知,未接到任何庭审沟通,未参与二审审理,亦未收到任何二审裁判文书、始终不知晓二审结果。
在此情况下,彭阳县人民法院未等待二审审理结论、未向其送达二审生效判决,便直接依据一审排除妨害判决启动强制执行。法院径直强制执行挪移该损毁吊车,不仅需产生高额挪车成本,更因吊车大臂伸出 20 余米,挪移操作极易造成设备二次损坏,让受害者本已毁灭性的资产损失再度加重。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民事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即便不开庭,也必须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方可裁判;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暂不生效,无生效法律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李先生表示,自己作为案件当事人,被完全剥夺上诉、答辩、举证、庭审辩论的合法诉讼权利,法院二审不开庭、不通知、不送达,一审在上诉未结、无生效判决情况下径行执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受害者沦为被执行人 经营生活陷入绝境
除排除妨害案外,李先生与人杰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经彭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因人杰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李先生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今,他在二审未开庭、未收到二审判决的前提下,因一审判决被彭阳县人民法院直接列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面临冻结、处置;两台被烧吊车大臂伸出 20 余米仍滞留施工现场,强行挪车的高额费用与二次伤害风险高悬,公司经营彻底停滞,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彻底陷入受害者反被执行的荒诞困境。


五、李先生三大核心质疑
1.案件拆分违法:本案由纵火刑事案件引发,刑事判决未生效、赔偿责任未厘清前,法院先行审理民事排除妨害纠纷,违背先刑后民原则,为何强行拆分同一关联案件?
2.二审程序违法:上诉后未开庭、未告知、未送达文书,直接维持原判,严重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3.责任明显倒置:纵火者是人杰公司雇佣员工,用工方存在管理失职,却由刑事案件受害者承担挪车义务、支付高额挪车费用,还要承受设备二次伤害的额外损失,责任认定严重倒置,司法公平何在?
李先生表示,自己始终坚信法律公平公正,恳请相关部门介入监督,公开二审审理流程与判决依据,撤销错误判决、停止对受害者的不当执行,依法维护普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后续媒体会进一步跟进,持续播报。
本文内容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整理,旨在反映客观情况,具体事实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