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方某因“剖宫产术后1年余,停经8月余”于2024年1月25日到某省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剖宫产史的妊娠(三次剖宫产术后);2.孕37周单胎,头位待产;入院后省一院为产妇行相关检查,于2024年1月26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当日15时44分娩出一男婴,即患儿马某乙。

马某乙出生后,因“发现皮肤黄染1天”于2024年1月28日转入省一院儿科就诊,入院诊断:1.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2.可疑新生儿感染情况的观察;3.高危儿;4.糖尿病母亲的婴儿综合征。2024年1月30日马某乙出院,出院诊断:1.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2.急性咽炎;3.高危儿;4.糖尿病母亲的婴儿综合征。
2024年2月7日,马某乙因“发现吸乳差4天,反应差伴青紫半天”至某县某医院处就诊。。2024年2月9日,马某乙经皮氧饱和度下降,经过治疗后仍有呼吸困难,于2024年2月10日转上级医院治疗。
2024年2月10日15时,马某乙因“吃奶、反应差、咳嗽8天”由某市某医院120接至新生儿科NICU,入院诊断:1.重症肺炎;2.新生儿呼吸衰竭;3.尿布炎;4.蒙古斑。2024年2月14日7时,马某乙出现心率氧饱下降,经抢救后死亡。
二、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患儿到达某市某医院时,某市某医院已经进行了相应完善的诊疗计划,尤其是针对脑出血的疾病给予了止血等相应内科治疗。马某甲、方某要求某市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便根据鉴定意见是轻微责任且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
尸检费用予以认可。鉴定费,本案鉴定涉及两家医院各自的诊疗行为,鉴定费用亦是分别出具,应针对各自过错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四、尸检结果
右侧顶枕叶脑实质内血肿形成伴脑组织坏死合并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五、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参与度:某县某医院10%;某市某医院10%。
六、某县某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1、2024-02-07血细胞分析示HGB118.0g/L,小于标准值140g/L,医方诊断新生儿贫血,但未全面分析原因,鉴别诊断不完善。
2、被鉴定人马某乙的损害后果为:死亡,死亡原因:马某乙符合右侧顶枕叶脑实质内血肿形成伴脑组织坏死合并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3、由于马某乙自身疾病严重,患有重症肺炎,感染重,感染指标高,凝血功能异常,入院后很快发生呼吸衰竭,医方及时行气管插管连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并给与抗感染、输血、镇静、利尿等对症支持治疗,上述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常规,结合医方门诊日志,2024年2月3日,医方诊断: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并建议化验血常规、PCT排外感染,但患者表示不化验,一定程度也延误病情的早期诊断及治疗。
七、某市某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被鉴定人马圆平的损害后果为:死亡,死亡原因:马圆平符合右侧顶枕叶脑实质内血肿形成伴脑组织坏死合并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某市某医院存在对病情严重性评估不到位,未请相关科室会诊的过错。
八、庭审意见
马某乙在某县某医院就诊时,其2月7日血细胞分析HGB118.0g/L,已低于正常140g/L指标,白细胞亦有明显降低,某县某医院应进一步完善血色素的相应检查。
某市某医院应针对神经系统、呼吸等进行更为完善的检查,并邀请专业科室进行多学科会诊综合分析鉴别,制定较为完善的诊疗计划,其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过错。综合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质询陈述、患儿马某乙自身疾病的疑难危重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由某市某医院及某县某医院对患儿马某乙死亡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马某甲、方某各项损失总计101752.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某县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马某甲、方某各项损失总计101752.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