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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何帆律师团队代理右上肺癌被拒赔案件,保险公司称投保前未告知肝囊肿、肾囊肿等拒赔

近日,团队保险理赔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王XX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险。后诊断为:右上肺癌。保险公司

近日,团队保险理赔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王XX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险。后诊断为:右上肺癌。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前肝囊肿、肾囊肿、甲状腺结节、肝内占位,且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王XX找到了我们保险理赔律师团队,经过研讨,提出了非常专业的保险理赔代理意见,最终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原告女儿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XX保险投保《XX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保险合同编号为92001XXX,保险期间为1年,自2021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年保费为1803.1元,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总限额人民币800万元。《XX长期个人癌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第1.7条“保险期间与保证续保”,本主险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终身。

后投保人又于2022年3月14日、2023年3月11日续保,现存续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2023年4月13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就诊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右上肺癌,至今原告因检查、治疗前述疾病累计自费43169.73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被告以“投保前肝囊肿、肾囊肿、甲状腺结节、肝内占位,且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案涉保险合同。

案件结果:

一、被告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XX 43169 元;该赔偿款被告在收到法院调解书后 20 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该赔付金额不作为后续理赔依据,后续原告如发生新的医疗费用,按照正常理赔程序理算。

二、被告于收到民事调解书后 20 日内恢复案涉保险合同效力,但除外对甲状腺的恶性肿瘤、原位癌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转移和复发引起的保险责任,同时除外对肝部原发性肝恶性肿瘤、原位癌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转移和复发引起的保险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 439.62 元,由原告李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