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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某菏泽路房产维权遇困,公证存疑亲属起争议,长期诉讼难破局

上海浦某菏泽路房产维权难:赠与公证存疑、亲属议平分,数年诉讼绕不出困局近日,上海市民石先生(化名)围绕父母名下一处位于上
上海浦某菏泽路房产维权难:赠与公证存疑、亲属议平分,数年诉讼绕不出困局

近日,上海市民石先生(化名)围绕父母名下一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陷入长达数年的维权纠纷。纠纷核心指向2015年一份房产赠与公证,石先生以公证程序违法、证据存疑等为由,通过投诉、诉讼等多重途径维权,更提及涉案另一方曾在家族群表态平分遗产,与当前主张相悖,其多项核心诉求至今仍待解决。

公证争议:材料、程序与关键证据均存疑点

根据石先生提交的《浦某院石先生的诉求(最新)》《录音录像质证意见 》等材料,2015 年9月,其父母与弟弟石某翔(外籍,化名)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约定将涉案房产无偿赠与石某翔(外籍)。但石先生发现,这份公证存在诸多疑点之处。

从公证材料来看,两份赠与合同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连标点符号都分毫不差,却非同一台电脑制作;其中一份标注 左下角手写“在场人石某雄”(化名)且签名为石某雄所写,另一份则无此字样,而公证处常规会以机打形式标注 “在场人” 或 “见证人”,自行书写不符合规范,石先生怀疑该字样为后期添加。同时,公证书中的询问笔录格式混乱,第1页与后续页面页码位置不同,无法证明为同一时间制作,存在材料拼凑嫌疑。

签名真实性与老人行为能力是另一大争议点。石先生在诉求中提到,父亲文化水平较低,赠与合同上其签名却“水准较高”,与日常书写习惯不符,并非本人亲笔所签;公证时父亲已 90 岁高龄且有听力障碍,母亲也已 84 岁,他质疑两位老人当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理解赠与后果,而公证处未充分核查这一关键前提。

公证程序与核心证据录像同样漏洞明显。公证过程中询问人、记录人、外出调查公证员均为同一人,违反程序规范;公证处提交的录像文件非原始载体,含二次编码信息,创建时间、设备信息丢失,命名不符合 “日期 + 时间 + 文件编号” 文件创建时间丢失,无法分析其逻辑关系。视频时长 8 分 34 秒 20 毫秒(仅8分钟视频两份调查不相符,某局与某院),按标准帧率计算应有 12855 帧,实际却显示 12870 帧,相差 15 帧,存在剪辑痕迹。内容上仅记录老人念稿画面,未拍摄签名过程,受赠人石某翔、见证人石某雄及公证员均未出镜,录像文件中无论是成像方面还是元数据中都没有录制时间的时间戳,无法证明公证程序合法。

维权历程:投诉与复议多遇波折

发现公证问题后,石先生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据《杨某院石先生的诉求(最新)》记载,2021 年 8 月,他与家人前往涉事公证处,要求查看公证全程录音、录像及签到记录,时任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告知“无录音录像”,并表示因房屋仍在老人名下且老人已去世,涉案赠与合同 “自动作废”,还以生活实例类比,让他们“放心回家”。

2022 年 3 月,石先生及家人向上海市司某局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责令区司某局行政部门调查。同年7月,区司某局行政部门出具《公证执业投诉处理答复书》,认为未发现涉事公证处及公证员存在违规行为,石先生及家人对此不服,向上海市司某局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0月,上海市司某局行政部门作出复议决定,指出区司某局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未明确举报主体是否因授权委托书变更,调查仅 1 名工作人员签字(违反《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调查需两人以上”规定),还适用已失效文件中止案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最终撤销该答复书,责令重新处理,但,重新处理结果比原来“疑点”还要严重。

诉讼交锋:核心诉求聚焦合同无效与遗产平分

在行政投诉的同时,石先生也陷入多起诉讼,其诉求始终围绕 “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且关键依据之一是石某翔曾在家族群多次表态平分遗产。

2023 年,石某翔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石先生及其他继承人诉至上海市浦某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办理房屋过户。庭审中,石先生依据《民事上诉状(夏女士浦某院上诉状)》提出抗辩:一是主张赠与行为无效,根据相关细则规定,不动产赠与公证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涉案房产自公证后至诉讼时已 8 年,未办理过户且未实际交付(原因在于父母过世前,其未接受赠与,等到父母过世了,赠与未完成),证明非父母真实意愿;二是提交家族微信群聊记录,明确石某翔在 2021 年家人沟通遗产分割时,多次表示 “卖掉房屋后兄弟们平均分配”,从未提及存在赠与合同,如今却主张赠与房产,前后表述矛盾,进一步佐证赠与非父母真实意思;三是指出石某翔为外籍,根据《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1)476号]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也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通知明确:受赠人限购身份核验时点为综合窗口收件之日,而不是受赠合同签订时间。石某翔(1988年出国并且1989年已加入外国国籍)一直定居在国外生活。上海无开公司、无居住证,未在上海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海住房限购政策,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此外(行政诉讼),石先生在诉讼中以书面形式申请对父亲签名真实性、公证录像原始载体完整性、询问笔录纸张与墨迹统一性等进行司法鉴定,但一、二审某院均未予支持且未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认为此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后,石先生不服,向上海市某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执行困境:诉求终止强制执行,称客观无法履行

2024年,因二审判决生效,石某翔(外籍)向浦某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继承人(石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对此,石先生依据《浦某院执行法官石“与”杨,石先生告知书》提交情况说明,诉求终止本案执行:一是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已向上海市某院申请再审;二是赠与合同效力相关的行政诉讼仍在审理中,合同效力尚未最终确认;三是石某翔为外籍人士,不符合上海住房限购政策,即便某院判决要求过户,不动产登记部门也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法律不强人所难”,恳请执行法院考虑客观实际,终止本案执行。现经查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25年9月8日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变更登记至石某翔(外籍)名下,2023年12月继承人(石先生)向发文政府部门信访答复函,再次明确,受赠人限购身份核验时点为综合窗口收件之日,而不是受赠合同签订时间。并且发文政府部门信访函在2024年8月石先生代理人已书面形式告知某不动产登记中心,现怎么变更“成迷”,石某翔(外籍)又可以逃避国家的税收。

截至发稿,石先生的各项维权行动仍在推进中。他表示,自己的诉求始终清晰明确:查清涉案赠与公证的事实真相,依法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及兄弟们曾达成的 “平分” 共识,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维护自身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无论维权过程多么漫长,我都会坚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平公正的结果。真相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事件后续,媒体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