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公司账户没钱,老板卖宝马车发工资,却被员工告上法庭,承担连带责任。程序上未收到传票,判决后才发现被“公告送达”。从朝阳法院到北京高院,再到检察院,当事人称案件被“来回踢皮球”。这起涉及程序违法、财产混同认定的执行异议案,引发对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再思考。
一、案件由来:两名员工起诉,同一法官裁定追加股东责任
据当事人彭某城反映,其涉及的两个案件编号分别为(2018)京0105执异1294号与(2018)京0105执异1295号,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一法官郑某星审理。
两个案件的被告均为彭某城,原告分别为两名员工李某某和程某某。彭某城称,这两起案件内容基本一致,均因劳动争议纠纷引发,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其个人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彭某城表示,其曾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并已完成程序,但北京高院一位法官近日电话告知其“案子推来推去”,建议其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彭某城认为,这一过程存在“部门之间推诿”的情形。
二、程序违法指控:未收到传票,法院采用“公告送达”
彭某城称,2019年9月案件开庭时,其本人正在三亚工作,并未收到法院的传票、电话、短信或邮件通知,因此未能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他后来查明,法院将执行判决书寄往其身份证登记地址——湖南省新邵县的一个村庄,该地址已十余年无人居住。收件人手机号填写的为其家人号码,而非其本人自2015年以来一直使用的手机号。
彭某城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指出,公告送达的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他认为,法院未尝试通过其常用手机号联系,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他还提到,2017年该公司另一案件的判决书也曾以同样方式寄往老家,其母亲得知后心脏病发作住院。
三、财产混同争议:卖车发工资是否构成连带责任
案件的核心实体争议在于:彭某城是否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彭某城称,其当时控制的北京旅管家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并非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公司账户资金枯竭,其出售个人宝马车,通过个人微信发放员工工资。员工据此主张财产混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彭某城认为,这是“个人拿钱救公司”,属于借款行为,而非挪用公司资金。他表示:“如果这样也算财产混同,那是法律上的悲哀,创业圈的耻辱。”
他进一步指出,该公司并非其一人股东,实际有7名股东,包括风投机构“天使汇”及多名个人投资者,但因信任关系及工商变更繁琐,部分股权由他代持。
四、公司已破产清算,限高记录仍未解除
彭某城提供的材料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3)京01破3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北京旅管家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24年7月15日完成注销。
他据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多次向朝阳区法院执行法官范某申请删除裁判文书网相关记录并解除限高,但至今未果。
五、诉求与现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举报信
彭某城于2025年7月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举报信,请求:
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执异1294号、(2018)京0105执异1295号追加执行人裁定,解除限高;
对相关法官的违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他在举报信中称,自己为转业军人,曾任侦察连连长,服役10年。他表示:“一个老板去救公司,还被判定为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你觉得有这样的法律吗?”
结语:法律与人情的边界,程序正义的底线
这起案件折射出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认定中的现实困境:当公司资金枯竭,创始人以个人财产“输血”救公司,究竟是担当行为还是财产混同?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否需要结合创业实际与道德情理?
更值得关注的是程序问题。送达是诉讼的起点,若连传票都未能有效送达,缺席判决后的执行裁定是否站得住脚?即便法院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程序违法是不是应该被追究?
目前,该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举报通道。是否有程序违法、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有待更高层级的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而当事人那句“打掉牙往肚里咽”,或许道出了不少创业者在法律面前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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