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一家饭店因账单纠纷引发关注。潘先生在该店宴请客人后结算时,发现账单中包含多道未上菜品及未消费酒水,金额差额达1077元。店方解释为“顾客报错房号”所致,但消费者对此说法存疑,事件凸显了消费明细在餐饮维权中的重要性。

潘先生为宴请宾客,在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饭店预订了包间。当晚包括他在内共12人用餐,潘先生还自备了酒水。席间众人点了若干价格较高的菜品,用餐至晚上十时许,宾客提议进行棋牌娱乐,潘先生便趁此间隙前往前台结账。
服务员告知消费总额为7854.53元,潘先生虽觉价格偏高但仍先行支付。待取得详细账单核对时,他发现其中列有多道未曾上桌的菜品,甚至包含未消费的酒水项目。面对潘先生质疑,服务员坚称“这都是你们点的”。潘先生随即报警处理。
民警到场后,店方重新出具账单,显示实际金额为6777.53元。对于1077元的差额,饭店经理解释称,当时大厅一桌客人误将301包间认作朋友所在的303包间,要求将消费计入301账单,才导致错误发生。

“如果是大厅客人要求挂账,为什么不到包间核实?”潘先生对店方解释表示难以接受。饭店方面提出退还1077元差额并给予三倍赔偿的方案,但潘先生要求按原始账单金额7854.53元进行三倍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此事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关键问题:
关于是否存在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实行“退一赔三”。本案中,饭店能否证明其“顾客报错房号”的说法成为认定关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店方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解释。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如果饭店无法提供303包间当日消费记录等有效证据,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起事件反映了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账单管理问题。近年来,随着电子点餐系统普及,理论上每道菜品的出餐情况都应可追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议,餐饮企业应完善内部核对机制,在结账时主动提供明细清单,并与顾客共同确认。
此案例提醒消费者,在外就餐结账时应养成核对明细的习惯,对异常消费项目及时提出异议。同时,餐饮经营者也应加强员工培训,完善点餐、出餐、结账的全流程管理,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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