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一起执行纠纷引关注:案外人房产遭查封,裁定程序引争议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市民孙女士向媒体反映,其作为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案外人,名下三套婚前个人房产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市民孙女士向媒体反映,其作为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案外人,名下三套婚前个人房产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查封,其中两套已进入拍卖流程。孙女士表示,涉案债务系前夫刘某泉的个人债务,自己事前毫不知情,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期盼法院回归法定流程,厘清责任、公正裁定,规范执行行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这起纠纷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引发了对司法执行中债务责任划分、案外人权益保障的深层探讨。

缘起:离婚补偿款纠纷牵连案外人

据悉,刘某泉与赫某梅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8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泉需向赫某梅支付离婚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300万元。因刘某泉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赫某梅遂向平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孙女士与刘某泉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此前曾因刘某泉持假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后已解除婚姻关系),2022年5月正式离婚。涉案债务源于刘某泉与前妻赫某梅的离婚补偿款,属刘某泉婚前个人债务延伸,且刘某泉在婚姻存续期间刻意隐瞒该债务,孙女士对300万元债务及强制执行事宜均不知情。

孙女士经营一家外墙保温板生产企业,2021年9月因个人微信收款限额,便让客户将货款转给刘某泉代收,累计代收约160万元。刘某泉代收后,部分款项支付给原料供应商、工人工资及运费,剩余58万余元提现至银行卡转给孙女士,全程由刘某泉单独操作,款项均用于企业经营,与涉案债务无任何关联。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意或共用”要件,孙女士对该债务无合意、不知情、未受益,依法不应担责。

争议:违法查封与程序倒置

2023年,平谷法院未提前通知孙女士、未组织开庭审理、未完整履行法定告知程序,便作出裁定查封其第一套房产并张贴公告;2024年5月,又在未通知、无明确裁定的情况下查封其第二套(河间)、第三套(海南)房产,孙女士直至2025年2月才拿到相关裁定。目前,第一套、第三套房产已进入拍卖流程;第二套房产因孙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被三中院发回重审,至今尚未立案、未启动拍卖,处于搁置状态。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查封案外人不动产需经第三人书面确认,且应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孙女士的房产均为婚前个人财产,涉案转账实为代收货款,并非刘某泉转移个人财产。但平谷法院执行局考虑到赫某梅的诉求表达,在明知法官会议多数决议不建议直接执行孙女士财产的情况下,仍突破常规程序查封其房产,且在流水核查中存在片面性——对孙女士转给刘某泉的款项总额高于收款、58万余元流水内包含其117400元反向转账的事实未予充分考量,仅聚焦追缴58万余元款项,该执行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有待商榷。

核心争议:法官会议记录揭露违法执行

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平谷法院执行局的一份法官会议记录,这份记录也成为审视此次执行行为的关键依据。孙女士透露,执行局曾就该案召开专题会议,9名参会法官中5人明确反对直接执行,形成多数意见,认为涉案款项性质尚未明确、孙女士无明显责任关联,建议引导赫某梅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等法定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仅4人倾向于直接执行。但执行局法官在知晓多数意见具有参考性的情况下,结合赫某梅的诉求表达,未完全遵循法律规定与程序正义原则,对孙女士采取了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此举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及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核心准则存在偏差。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平谷法院执行局在该案中存在程序倒置、后补裁定的情形,试图为前期执行行为补充合规依据。2023年对第一套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孙女士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程序已开庭审理),该异议被平谷法院驳回。孙女士不服,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于2024年8月以“执行程序存在瑕疵、款项来源未查清”为由发回重审,要求规范流程、妥善处理。但平谷法院未能及时立案,直至2024年11月底才正式立案,而执行局已于11月11日先行作出新裁定,要求孙女士十日内返还58万余元款项,逾期将执行其名下等值财产。这份裁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完善前期执行手续、弥补程序瑕疵而作出,法院立案后便据此驳回了孙女士针对2023年房产查封行为提出的异议。孙女士表示,“用2024年的补裁对应2023年的查封行为,在司法逻辑上存在不合理之处”,执行局未审理便查封案外人房产,后续流程叠加诸多程序问题,与司法正义的核心要求存在差距。

维权:完整证据链遭无视,房产面临低价拍卖

为自证无责,孙女士提交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微信收款限额截图、客户转账凭证、转款聊天记录及客户书面证明,佐证款项为公司货款而非刘某泉个人财产;刘某泉代收货款流水、提现及转账记录,证实款项用于企业经营且系其单独操作;二人2018年至2022年9月的完整银行流水,可印证双方转账总额存在差额,且58万余元涉案流水范围内包含孙女士转给刘某泉的117400元。但平谷法院未充分结合证据全貌作出认定,仅聚焦“刘某泉向孙女士转账”的表面行为,导致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出现偏差,与司法裁判应遵循的全面核查原则不符。

遗憾的是,平谷法院以“款项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为由驳回了孙女士的异议,孙女士向三中院申请复议、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出申诉,均未获得支持。北京高院裁定认为“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尚无明确条款授权执行部门可直接裁定第三人返还款项并执行其财产,且法院在证据核查中存在片面性,未能完整还原案件事实,这也让“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理争议愈发凸显。

目前,孙女士名下第一套、第三套房产已历经两次拍卖均告流拍,平谷法院随后迅速启动第二轮拍卖。三套房产评估总价近200万元,而涉案争议款项仅58万余元,对两套房产同时采取查封拍卖措施,存在超标的执行的嫌疑。且第二轮拍卖未按规定组织双方议价、开展网络询价,直接委托机构评估导致价格偏低,若房产被低价处置,将给孙女士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反观第二套房产,自三中院发回重审后,既未立案也未处置,形成“已查封房产加紧推进拍卖、需规范纠纷搁置未处理”的反差局面,反映出此次执行流程的严谨性有待提升。

现状:检察监督已立案,期盼公正裁决

在孙女士看来,此次执行流程中的问题脉络较为清晰:执行局知晓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建议执行,仍结合相关方诉求推进执行;通过后补裁定、延迟立案、片面核查证据等方式完善流程,弥补前期程序瑕疵;对已查封房产加紧拍卖,对需规范的纠纷搁置不办,这种差异化处理方式,让无责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涉案债务系刘某泉隐瞒的个人债务,孙女士与该债务无任何责任关联,其婚前财产不应被卷入执行流程,系列程序问题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一定影响。

目前,孙女士已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已依法立案审查。孙女士坦言,她的诉求始终简单而明确:涉案债务是前夫刘某泉的个人债务,自己不知情、未受益、未用于共同生活,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被查封房产、冻结资产。期盼检察机关能推动法院回归正常司法轨道,精准划分债务责任、查明款项性质、厘清权属关系,依法撤销错误裁定,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停止不当拍卖,还其一个公正合法的裁定结果,切实维护无责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该案后续进展将持续受到社会关注。法律界人士指出,司法执行的核心是合法合规、程序正当、责任清晰,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案外人财产的执行边界。对无责案外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守法定程序、立足完整证据链作出认定,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底线。期待检察机关的监督能推动案件回归规范轨道,以公正裁定彰显司法正义。

免责声明: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