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黎平县九潮镇曰寨村村民杨某雄与同村村民杨某科之间,围绕“猴子田”林地的权属争议引发关注。该纠纷自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起持续十余年,历经民事协商、行政处罚、刑事认定、行政诉讼、行政确权与行政复议等多个环节,权属认定、颁证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仍存争议。
林地权属纠纷十余年循环难断
争议林地位于黎平县九潮镇曰寨村“猴子田”区域,面积20.16亩。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后,当地九潮镇曰寨村村民杨某雄与杨某科就“猴子田”地块产生权属主张冲突。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权源依据不同:
杨某雄方持有1989年《农村家庭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长表”,明确记载“猴子田”为其父亲杨某毕(必)承包的自留山,且长期实际管护、造林,村委会多份证明显示林改确权应以该“长表”为原始依据。

(农村家庭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当事人提供)
杨某科方则持有黎平县政府2009年4月3日颁发的《林权证》,登记“猴子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其享有,四至界限清晰,且经现场指界、公示与逐级审批完成登记。

(林权证,当事人提供)
纠纷发展关键节点
2008—2009年林改颁证:黎平县开展林权改革,对“猴子田”相邻两宗林地分别登记发证,杨某科户登记面积20.16亩,杨某毕(必)户登记面积7.39亩,两证登记范围不交叉、不重叠。杨某雄称,林改公示期间已提出登记偏误,争议未解决就发证。反映问题待核实。
2012—2018年纠纷升级:双方因砍伐林木多次发生冲突,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黎平县森林公安部门就滥伐林木立案侦查,鉴定显示采伐面积8.6亩,经济损失6929.5元。2018年,黎平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杨某雄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中载明双方权属存在纠纷。
2018—2020年行政诉讼:杨某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杨某科所持林权证。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贵州省高级法院先后作出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杨某雄与被诉权证无利害关系为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未对实体权属作出判决。
2022—2026年行政确权与复议:黎平县政府在信访复查中指出,此前处理未实质化解权属争议。九潮镇政府于2026年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维持林权登记效力,将争议林地确权给杨某科。杨某雄不服,向黎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并确认权属归己。
争议核心焦点
权源依据冲突:杨某雄一方提交的“长表”明确记载“猴子田”属于杨某毕(必)户承包林地,而杨某胜户的“长表”仅登记“归谁格甲”、“归梅跳同腊”两处林地,并无“猴子田”地名。杨某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档案,结果显示未查询到杨某科户就“猴子田”宗地的原始权源依据。杨某科一方则认为,林权证是权属的法定凭证,且现场指界时有杨某雄父亲签字确认,登记结果合法有效。

(各山林、跳同腊未办证,当事人提供)

(登记的共有山林,当事人提供)
颁证程序争议:黎平县林改方案要求,林权登记须经三榜公示,其中第三榜公示期为30天,期满无异议方可审批发证。而案涉林地第三榜公示时间为2009年4月2日,林权证发证时间为次日即4月3日,公示期未届满。同时,杨某科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林业部门与县政府审批签章时间为2009年9月26日,晚于发证时间,形成“先发证、后审批”的情形。此外,杨某雄一方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接界人“杨某毕(必)”签字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存在受劝导签字的情况,且签字笔迹与本人笔迹存在差异。相关反映争议,仍待地方部门积极对接核查。

(发证时间,当事人提供)
司法与行政衔接问题:2018年杨某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杨某科的林权证。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贵州省高级法院先后以超过起诉期限、杨某雄与被诉登记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与上诉。两份裁定均为程序性审查,未对林地权属实体问题作出认定。2022年黎平县政府在信访复查意见书中指出,九潮镇政府此前仅以法院裁定作为依据,撤销原处理意见,要求重新处理。2026年3月,九潮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维持案涉林地权属登记结果,杨某雄不服,向黎平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并将争议林地确权归己。
法律适用分歧:杨某雄方认为,后续处理引用新司法解释评判早年刑事判决,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单位则依据林权登记效力与现有裁定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