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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退休想“下海”?先把账算清楚,退休金可能就没了


最近一条消息又在朋友圈刷屏了:根据中组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配套的答复意见,公职人员退休后,如果没有经过组织批准就去企业任职、经商办企业、搞个体经营或做有偿中介,将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退休金和各种待遇。换句话说,那本“铁饭碗”的存折,一旦你悄悄下场捞金,就可能被冻结甚至清零。

这事儿到底说了啥?拆开来看其实就三句话

第一句:退休不是“脱缰”。 很多人以为一办完退休手续就自由了,想去哪家公司当顾问、当独董、当总经理都是自己的事。但18号文写得很明白:退休三年之内,不能去自己原来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也不能做跟原职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就算去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也得先向原单位党委(党组)报告,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组织人事部门点头才行。退休三年以后想去企业,同样要报告、要审批备案,不是你拍拍屁股就能走的事。

第二句:不能“两头占”。 这是最扎心的一条。如果你经批准去企业任职,行政和工资关系必须转入企业,公务员身份没了,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也没了,退休以后也不能把关系再转回机关办退休。简单说就是——要么端体制内的碗,要么端企业的碗,想一手端一个?门都没有。文件连“兼职”的口子都收得很紧:即便只是挂个独立董事、顾问的名头,也不能拿薪酬、不能拿股权,最多兼一个,70岁就得退。

第三句:违规的代价是“清账”。 答复意见里讲得非常具体: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违规领的薪酬要按纪委规定清退;审批环节有人放水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江苏南通就处理过一个真实案例——某局一位副处级退休干部,退休后去一家私企当总经理,四年里又是拿机关退休金又拿企业工资,最后党内警告处分,四年的薪酬一分不少全部上缴。

一句话总结:这份文件掐的不是“退休后再就业”,掐的是“身份红利套现”。

站在普通人视角聊聊:这事儿跟咱有啥关系

说实话,第一次看到“退休经商要取消退休金”这个标题,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人都退了,管这么宽干嘛?但你换个角度想,问题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一个手里握过审批权、项目权、人事权的领导干部,退休第二天就跑到原来管辖行业的企业当高管,这家企业图什么?图他七十岁的经验?还是图他手机里那串没删的号码?说白了,企业买的是“余权”——他虽然不当官了,但老部下还在、老关系还在、老人情还在。企业花一个月一万块请他挂个独董名头(当年雅戈尔的退休官员独董月津贴就是税后一万元),换来的可能是一个项目审批时的“关照”。这笔账,最终埋单的还是市场公平和普通人的机会。

所以“三年禁业期”和“批准+备案”这套流程,本质上是给权力的影响力装了个冷却期。三年之内你进不了老本行,三年之后再进也要打个报告、留个底,等权力的人情味淡下去、企业对你的兴趣也淡下去,市场自然就清净了一些。

对普通人来说,这文件其实传递了一个挺实用的信号:家里有长辈从体制内退下来的,千万别想当然。 尤其是这几类人要格外留心——

一是想帮父母注册个公司“发挥余热”的子女。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专门去问过组织部门,答复非常干脆:未经审批从事个体经营、注册公司办企业,都不行;就算走程序批了,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也就没了。也就是说,“退休金”和“办企业”这两件事,在你退休那一刻就已经被政策锁死成单选题。

二是被老同学、老领导拉去“挂个名”的退休干部。哪怕你觉得自己不干实事、不领工资,只是出个头撑个场面,但只要没走程序,工商登记上你的名字一挂,问题就来了。

三是想搞点“小买卖”补贴家用的。开个小店、做点中介、接点咨询,只要涉及营利性活动,都在规范范围内,别觉得“我又不是当官的能有多大影响”就能绕过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一样算在内。

实操层面其实就一句话:想清楚了再动手,动手之前先报告。 如果真有企业邀请,或者自己想创业,第一步是找原单位党委(党组)说明情况,让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去审批或备案,白纸黑字拿到同意意见再签合同。拿到批文之后,如果你选择的是“任职”而不是“兼职”,那就老老实实把工资行政关系转出去,接受退休金待遇的切换。两头都想要的结果,往往是两头都落空,还要背上处分记录。

最后说两句

有人觉得这是对退休干部的不信任,把人家后半辈子的自由捆得太死;也有人觉得早就该这么办,权力的影响力不该退休了还能变现。你站哪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