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严厉惩处了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妨碍司法秩序行为,依法作出(2026)吉0581司惩1号决定书,对原告王某予以罚款,以“零容忍”态度维护诚信诉讼底线,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诉讼由来:轻微剐蹭 主张住宿费
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某主张其驾驶车辆在梅河口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自驾返回邻县住址,由此产生8天住宿费用,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宾馆退房结账单等证据。
依法调查:虚假证据 难逃法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王某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裁判公正无误,承办法官依职权先后前往公安机关及案涉宾馆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王某在该宾馆未实际住宿,其提交的相关证据系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属虚假证据。承办法官逐一向王某出示法院调查结果,在铁证面前,王某最终当庭承认自己提交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行为,并认错悔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不仅妨碍了司法审判秩序,更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性质恶劣,为捍卫司法尊严,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决定。
目前,王某已主动足额缴纳罚款,切实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绝非简单的诉讼失误,而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是对司法秩序的肆意破坏,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的依法处置,不仅是对王某妨碍司法秩序行为的有力惩戒,更是对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深刻警示——务必增强法治意识,树立诚信诉讼理念,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有效证据,共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对此类妨碍司法秩序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绝不姑息迁就,坚决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