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能因首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吗?

作者:周军律师.在民事执行领域,“首封”常被债权人视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不少债权人误以为只要抢先查封债务人财产,自己的

作者:周军律师.

在民事执行领域,“首封”常被债权人视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不少债权人误以为只要抢先查封债务人财产,自己的普通债权就必然能优先受偿。

那么,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能因首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只有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本案焦点问题为,能否以侯马某公司债权为首查封债权为由认定其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对案涉争议房屋的查封,侯马法院系于2015年12月23日,而临汾中院为2016年4月6日。两级法院均张贴了公告,侯马法院给被执行人和该房屋的承租人、临汾中院给被执行人和该房屋的开发公司分别送达了相关查封文书,两级法院的查封措施均符合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等法律规定,侯马法院系首封法院。

作为首封法院的侯马法院在本案取得案涉房屋后应当进行处置,对于侯马某公司及宋某某的债权清偿顺序问题,应当在侯马法院处置案涉房屋过程中由当事人向法院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若侯马法院在执行案涉标的物时,宋某某申请参与分配,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依法处理。

临汾中院及山西高院在异议和复议裁定中以侯马某公司债权为首查封债权为由认定其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仅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法定优先债权时,才能按首封顺序优先受偿。一旦债务人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首封的优先性即归于消灭。如遇普通债权执行相关争议,无论是为首封债权的优先性举证,还是作为非首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中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类型等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因认知误区错失维权时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