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坤律师经常和大家普及一个观点,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实体和程序同样重要,程序正义独立于实体正义,不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知。下面我们来重点分析一下几种典型的程序违法情形。
这些情形是被最高法明确认定的典型严重程序违法情形,每一类都直接触及程序公正的底线: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这类情形并非仅指合议庭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更包括大量隐蔽的“形式化审理”行为,比如合议案件全程仅由书记员操作流程、承办法官从未实际参与庭审评议却在文书上署名,或者独任法官超出法定适用范围审理复杂疑难案件,本质上都违背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核心要求。
法官未依法回避:当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联情形时,未自行回避,也未依法准许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相当于让“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从根源上动摇了审判中立的基础。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获法定代理人正当代理:针对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因重病丧失诉讼认知能力的当事人,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直接作出裁判,实践中常见的如将处于重病状态、无法清晰表达意愿的配偶直接判决离婚,严重剥夺了弱势群体的合法诉讼权益。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辩论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这类情形包括法院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当庭辩论、庭审前几小时才紧急传唤当事人导致其根本无法到庭应诉、对当事人提交的代理意见完全不予接收和回应,直接切断了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陈述辩驳的合法渠道。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裁判:严格违背“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合法诉讼请求完全未予审理回应,出现“该判未判”的裁判遗漏;或是主动对当事人从未主张的事项作出裁判,超出原告诉求范围额外增设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定案关键证据未经法定质证:将作为裁判核心依据的证据,未在庭审中交由双方当事人公开质证,或是庭后单方接受一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关键证据,未向对方当事人开示也未组织质证,直接将其作为定案根据,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对证据的核验和辩驳权利。
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明确规定的商业秘密等法定不公开情形外,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开庭审理过程,甚至变相以“庭前调解”“内部谈话”替代公开庭审,违背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剥夺了公众对审判活动的合法监督权。
在上诉、再审、申诉程序中主张程序违法,是当事人纠正不当裁判的重要路径,实操过程中需严格遵循规范,避免因主张方式不当导致诉求不被采纳,核心要点可归纳为以下几项:
第一,具体化列明违法类型,不要仅以“审理程序违法”作为模糊主张,需明确指向上述七类法定情形中的具体一项或多项,清晰说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环节和具体表现,让办案法官能够直接定位程序瑕疵,避免因表述过于空泛被直接认定为无正当理由的异议。
第二,以客观卷宗材料作为主张依据。所有程序违法的主张都必须对应可核查的客观证据,比如起诉状、完整庭审笔录、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执、开庭传票签收记录等卷宗材料,用书面记录印证程序违法事实,而非仅以口头陈述作为支撑,让每一项主张都有对应的客观载体。
第三,保持理性表述,无需额外证明实体错误。提交的文书中避免使用情绪化、攻击性措辞,只需清晰证明案涉审判行为本身违背了法定程序,无需额外举证实体裁判结果存在错误——根据现行司法规则,重大程序违法本身就符合再审、改判的法定条件,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已经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