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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偷排危废公司关键人物落网或领刑责,油罐车司机仍在逃

2025年12月5日,河南省周口市一公司跨区域运输强酸性废水到商水县境内偷排被抓现行一案,有了新的进展。源自公安机关的确

2025年12月5日,河南省周口市一公司跨区域运输强酸性废水到商水县境内偷排被抓现行一案,有了新的进展。源自公安机关的确切消息称,涉案油罐车运输的污水经司法鉴定为“危废”,当天驾驶油罐车运输危废水的司机在逃,押运、把风的关键人物,也是组织偷排危废水公司的关键人物赵某良已抓获归案。

目前,案件仍在侦查当中。

长期跨区域偷排危废,被抓现行后大玩“金蝉脱壳”

2022年至2025年间,有环保志愿者发现,位于周口市开发区开元大道与工农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32号的周口盛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盛祥公司”)的大门,时常有油罐车满载滚烫、溢出酸臭味的危废水驶出,之后,油罐车大摇大摆地驶离周口市城区,将没有经过环保设备处理的危废水直接拉到周边地区排放。

2025年下半年,环保志愿者发现,盛祥公司每天下午6点左右,至少运输1至2车的危废水到位于商水县嵩阳大道西段的一处窝棚内,通过该窝棚下的地下管网偷排危废水。

2025年12月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根据环保志愿者提供的线索,经过周密部署,于当晚6点25分,将运输危废水的油罐车(车头车牌为豫P3C85,车尾车牌为豫PU578挂)堵在窝棚内,而驾驶油罐车的司机,在发现事情败露后,利用窝棚后面的出口仓皇逃逸。

与此同时,长期为涉案油罐车押运、望风的小车(车牌号为豫P3C85)司机,也见势不妙,驾车逃离了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企查查公开信息平台显示,案发时,盛祥公司的企业地址登记为“河南省周口市中原路黄淮时常东区A8栋06号”,案发后,该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将企业地址变更到“周口市开发区开元大道与工农路交叉口向东200米”。

需要说明的是,盛祥公司的金字大理石招牌,在变更后的地址已经矗立了很长时间。而在相同的地址,还有一家名为“周口益发生物油脂有限公司”(下称“益发公司 ”),此前也是生产酸化油的企业。

有迹象表明,盛祥公司似乎在玩弄“金蝉脱壳”的把戏。此后公安机关的侦查,也印证了两家企业之间割不断的关联关系。

危废确认后移送公安侦查,关键人物落网

2025年12月5日,涉案油罐车运输的危废水经第三方取样,现场有志愿者用试纸初步测试结果显示,运输液体呈强酸性,符合危废特征。

依据执法程序,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油罐车辆。随后,油罐车运输的液体经司法鉴定为“危废”。

此后,经商水县生态环境分局、检察院和公安局三方会商,认定盛祥公司运输危废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于2025年12月24日,将案件移送到商水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立案侦查。

立案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根据志愿者提供的线索,迅速锁定为涉案油罐车押运、望风的小车司机赵某良,并将其抓获归案。

2025年12月26日,环保志愿者到商水县生态环境分局了解案件情况,接待人员表示,此前媒体披露的益发公司与盛祥公司实际为一家人。

随后,环保志愿者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过程中,也获悉了更多的信息。

接待环保志愿者的办案人员称,油罐车运输的液体经司法鉴定为危废,驾驶油罐车的司机在逃,负责押运、望风的小车司机赵某良被抓,据交代,其自称是盛祥公司的负责人,也是益发公司的负责人,其驾驶车牌号为豫P3C85的小汽车,以及涉案运输危废的油罐车,都登记在益发公司的名下。

至此,益发公司与盛祥公司的密切关联被坐实。

然而,企查查的结果却显示,盛祥公司由董某明持股10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至此,盛祥公司与益发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仍然没有明晰,尚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

嫌疑人或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盛祥公司工厂位于市中心,皂脚加硫酸的工艺产生大量刺鼻废气,附近的居民此前曾投诉和举报过,目前该厂区处于停产整顿,搬迁的时期。

环保志愿者称,该公司曾经在2022年5月,用油罐车运输废水的方式,将疑似危废水直接排放到城市雨水井口。当时,环保志愿者取得了涉事车辆排污的证据,并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第三方检测,得出结论是PH值为强酸性水,即危废。

2022年8月,环保志愿者发现该公司使用一辆报废的油罐车,将污水运到周口市川汇区渭河南路幸福家园小区东侧的一个无名厂区内,偷排废水。

2022年10月,环保志愿者发现,该公司使用一辆车头牌号为豫P3B197、车尾牌号为豫P60Z8挂的油罐车,从该公司运输废水到渭河市召陵区后谢镇新漯上路河南恒辉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大院内。而后,司机将废水直接抽灌到厂区废弃多年的油罐中。

环保志愿者最新拍摄的证据显示,至少在2025年11月至12月份,盛祥公司的赵某良组织了近30次的危废运输和偷排,按照每一次一罐车60吨计算,仅截止案发,被环保志愿者拍摄到的危废运输量约1800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赵某良及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其运输的危废数量较大(约1800吨),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