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儿子未满14岁,禁不住伙伴的教唆诱惑,实施了嫖娼行为,到底该追究朋友儿子的责任还是坐台女嫖宿幼童的责任 朋友吴某因夫妻关系感情破裂离了婚,自己在外地做生意。朋友吴某的儿子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缺少管教。 辍学在家,整天跟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 吴某儿子13周岁零258天,一次,禁不住的伙伴的教唆诱惑,到了一家洗浴中心,接受了女性陪侍服务,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坐台女在一次公安组织的扫黄行动中被抓,供出了朋友儿子,东窗事发! 事后,公安机关进行了传唤,做了笔录。说是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对朋友儿子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进行了当场训诫,并责令朋友严加管教。 我有个疑问是不是只要未成年嫖娼都不用处罚,另外朋友儿子不满14周岁,坐台女同朋友儿子发生了性关系,是不是反过来要追究坐台女的刑事责任,是不是可以看做嫖宿幼童?! 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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