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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8小时标准工时缩短至7小时?目前的工时制度是怎么样的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了缩短目前劳动者工时的建议。也就是从每天标准8小时缩短至7小时,并且提高加班的工资待遇。如果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了缩短目前劳动者工时的建议。

也就是从每天标准8小时缩短至7小时,并且提高加班的工资待遇。

如果真的实现,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利好的消息。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下我们现有实行的工时制度是怎么样的。

目前实行的主要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

这三种工时制度有何区别呢?

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默认采用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也就是说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个小时,一周不能超过40小时,且每周至少保证休息一天。

因公司工作原因在正常工作日需要延长上班时间的,公司应该支付给劳动者150%的工资报酬。

且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安排补休,只能给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安排补休,如果公司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支付给劳动者200%的工资报酬。

一般来说,标准工时制度下工作日延长加班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

除标准工时以外,综合工时制度与不定时工时制度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虽然综合工时制没有每日 8 小时和每周 40 小时的硬性规定,但是平均的工作时间依然需要与标准工时相同。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假如某一家公司想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并且备案审批通过。按照法定的年标准工作时间天来算,每个综合工时周期内,工作的时间为20.83 天。

如果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一年内月平均工作天数小于或者等于20.83天,那么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如果超出,则需要计算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度针对的是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主要适用于类似高管、外勤的工作人员,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同于标准工时和综合工时,这个工时制度是不存在主张加班的说法的。

写在最后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都是属于特殊的工时制度。

公司并不能自行决定实行,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审批就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通常会被判定无效,并且会要求公司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现在也有些公司实行上四休三,或者更加灵活的上班方式。

给劳动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度。

但是标准工时变更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但是我们也期望能早日到这一天。

这样也方便平衡工作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