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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腐败案曝光,试看湖南衡山县委县政府全面依法纠错的政治勇气

衡阳市委市政府、衡山县委县政府应当从此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全面依法纠错是对现任衡阳市政协副主席、衡山县委书记戴新贤政治能力

衡阳市委市政府、衡山县委县政府应当从此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全面依法纠错是对现任衡阳市政协副主席、衡山县委书记戴新贤政治能力的考验,是衡山县委县政府是否勇于担当的政治勇气的试金石。

2014年,衡山县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控纸业)被衡山县法院强行裁定破产。在破产过程中,衡山县原两任县长秦方进、蒋青、衡山县法院原法官胡小平利用职权勾结串通,将中控纸业评估为1.78亿的资产强行压低至7377万元拍卖且强行过户。而买受人正是给他们行贿的中控纸业股东、衡山新金龙纸业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称新金龙公司)吕建荣。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经中纪委批示、湖南省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查办。衡山县原两任县长秦方进、蒋青、衡山县法院原法官胡小平、中控纸业原股东吕建荣均已由于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刑16年至6年不等。这起黑幕重重的破产腐败窝案才彻底大白于天下。

中控纸业破产舞弊窝案彻底曝光,湖南衡山县法院纠错仍迷雾重重

至今仍被新金龙公司侵占的中控纸业

全面回顾该破产侵占案件,在破产受理、破产管理人选定、债权审查、宣告破产、资产评估、资产拍卖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受贿、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中控纸业破产案实际上是“假破产、真侵占”,应依法拨乱反正。

因此,理应全面纠正该案中所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破产程序。从破产受理环节起,重启债权审查、重整、财产评估、拍卖、分配等一系列工作流程。

另还查明,原重整程序也违法。为了实现促成吕建荣犯罪团伙低价侵占衡山中控资产的非法目的,相关犯罪分子(胡小平、蒋青、秦方进等)在招标文件上公然列明吕建荣团伙实际控制的新金龙公司享有优先重整权,阻碍其他意向重整投资者。

不仅如此,原破产管理人贺小电团队不仅无破产管理人资质,还故意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致使中控纸业彻底丧失重整机会,最终导致中控纸业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形同虚设。 

中控纸业资产拍卖过户裁定已因恶意串通被撤销,法院判决书证实,新金龙公司是恶意串通、侵占中控纸业财产的直接主体。给中控纸业造成重大损失,不得继续参与中控破产案件,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再次参与中控纸业重整、资产竞拍等各环节。

鉴于吕建荣团伙犯罪事实,当时湖南省纪委专案组明确指出衡山中控纸业破产案存在全程违法违规及犯罪问题,并责令衡山县法院即刻进行全面纠错。

然而,专案组撤离后,衡山县法院却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态度,在无可辩驳的犯罪事实面前,衡山县法院迫于压力于2021年仅撤销了拍卖和过户裁定,但对该案中的其他程序和违法作出的裁定、决定等均未作任何处理及纠正。

原破产管理人—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和贺小电团队(包括贺小电、李志坚、林小兵及其他律师成员)在无破产管理人资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挂靠他人名义竞聘破产管理人。

贺小电团队非法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与蒋青、秦方进、买受人新金龙公司、评估公司、拍卖公司等恶意串通,违法干预中控纸业破产重整、拍卖、资产过户,导致中控纸业资产被低价处置、恶意侵占持续十年,给中控纸业及其投资人、债权人造成特别巨大直接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蒋青、秦方进、胡小平等法律专业人士(包括贺小电,其因瘫痪未到案接受审判)与吕建荣犯罪团伙相互勾结,利用破产手段实施职务侵占。

蒋青、秦方进、胡小平三人判决书中就渎职犯罪部分已清晰阐述其客观行为,该破产案件系司法人员、官员与不法商人勾结炮制的冤案,情节极为恶劣。依据相关判决书所列证据,衡山中控纸业破产案是因利益驱使,人为制造的“假破产、真侵占”案件。

特别是蒋青、胡小平的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载明“中控纸业破产财产拍卖人与买受人在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中控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买受人新金龙公司涉嫌相互串通,造成债务人贱卖债权资产,严重损害了中控纸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全体债权人以为曙光再现时,在衡山县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的包庇纵容下,一方面,被新金龙侵占的资产未能实际收回;另一方面,处置进展无限停摆。

自撤销拍卖裁定生效至今长达五年,衡山县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直以保密为由,秘而不发,致使中控纸业资产仍被新金龙公司等违法主体持续非法占用,用于生产经营获取巨额利益,甚至用中控资产抵押新增贷款。

破产案件至今已十年有余,所谓的纠错措施仅限于有限的书面形式,既不公开透明,也缺乏实质性的纠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遥遥无期。

债权人多次向衡阳市纪委、市委法院系统巡察组、县政府、法院、管理人反映及实名举报,但都犹如石沉大海,毫无回应,后经再次向湖南省纪委信访实名举报,2025年1月4日,湖南省纪委组织专题会议,介入了解本案情况。

面对如此清晰确凿、无可辩驳的违法事实,衡山县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不仅没有依法将违法主体新金龙公司清退,反而动用职权公然维护其非法利益。

举报人认为衡山县法院、破产管理人,前赴后继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公然持续违法,甚至用新的违法手段掩盖旧的犯罪事实,不惜以身试法地为其服务,其行径严重背离司法公正,极力掩盖新金龙公司的犯罪事实,具体表现为:

当众多债权人要求追究新金龙公司法律责任,明确指出其为侵占资产的犯罪主体时,衡山县法院法官、破产管理人竟公然违背法律逻辑与事实真相,以“无判决书认定新金龙犯罪,它不是犯罪主体,所以要保护其所谓投入”为由进行狡辩。这种罔顾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的“恶意串通”等违法情节,强行割裂法律关系的强词夺理,本质上是对司法正义的公然践踏。

从法律层面而言,即便刑事判决书未直接认定新金龙公司“构成犯罪”,但依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第399条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其参与恶意串通、拒不返还资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共犯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更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定案依据,且衡山县法院已明确裁定撤销中控纸业资产拍卖及过户程序,这一裁定本身即已宣告新金龙公司对涉案财产的占有自始无效。若其拒不返还,根据《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及第270条侵占罪,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衡山县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不仅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依法追究新金龙公司刑事责任,也没有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财产贬值损失、违法经营所得、资金占用利息等)。

这种长达十年的持续性包庇行为,使得举报人不禁质问:斗胆如斯,明目张胆的包庇行径底气何在?难道衡山县是法外之地?衡山县司法体系究竟是法治防线,还是违法者的“天堂”?衡山县法院相关人员难道与新金龙公司没有利益勾连?又是谁在背后充当保护伞?

在衡山中控资产过户裁定被衡山县法院撤销两年后,新金龙公司竟公然利用本属中控的资产做抵押,2023年6月21日获得湖南银行衡山县支行3000万元贷款;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2月2日获得中国银行衡山县支行3500万元贷款(相关情况已获银监复函证实),共涉嫌骗取6500万元银行贷款,而衡山县法院、破产管理人乃至涉事银行,对此不仅知情,更采取了默许纵容态度。

衡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衡山县法院、破产管理人,在明知此前腐败案件及事实已经真相大白,且省纪委已经再度介入的情况下,仍然对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视而不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庇护。

衡山县多次召开县委、县政府组织的会议,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确认非法买受人新金龙公司对中控纸业的投入享有产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利用公权力帮助新金龙公司进行所谓的“脱困”。

衡山县委、县政府多次指示衡山县法院不得对新金龙公司侵占的财产变更登记到中控纸业名下,且不接管财产(导致中控纸业财产被新金龙公司长期无偿侵占非法生产、被用作抵押担保诈骗银行贷款)。在省纪委再度介入并明确要求立即退还财产的情况下,半年过去,新金龙公司仍公然侵占中控纸业财产进行生产牟利。

更令人震惊的是,衡山县法院在向监管部门汇报案件工作时,蓄意隐瞒案件中涉及法院违法操作及新金龙公司不法行为的关键证据与核心信息,致使纪委、上级法院等监督管理部门被严重误导,作出错误决策与指导。

尤为恶劣的是,在2025年1月4日,由湖南省纪委牵头召开的多部门“办好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协调会上,已明确全面否决衡山县法院提出的所谓解决方案(简称“方案一”),即绕过法定拍卖程序,单方面提出由新金龙公司仅补缴3572.9万元差价,作为处理中控纸业破产财产。

该方案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涉嫌滥用职权为特定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衡山县法院方案一被否决后,衡山县委、县政府、衡山县法院再次向省纪委提交新的解决方案(简称“方案二”),该方案依然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且严重偏袒维护新金龙纸业非法利益的内容,具体体现为:

设置不合理竞拍门槛:方案中虚构新金龙公司“投入1.8亿元改造生产线”的虚假事实,并将承认该虚构投入作为竞拍报名前置条件,实质是为新金龙公司量身定制竞拍规则,公然操纵拍卖流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企业违法骗取贷款背书:2021年12月,衡山县法院撤销衡山中控资产违法过户裁定后,衡山县法院既未及时将裁定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又在新金龙公司隐瞒裁定已撤销事实、涉嫌骗取中国银行、湖南银行6500万元贷款的问题曝光后,以“维稳”“续贷”为由推卸责任。

违规合并资产清算:提出将衡山中控纸业与新金龙纸业资产进行整体评估、合并清算。此举不仅混淆两家企业法律主体界限,更可能导致中控纸业资产被非法转移、侵吞,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

方案二被否决后,2025年3月3日,衡山中控纸业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补充)的报告》(简称“方案三”),再次将维护新金龙公司非法利益作为核心导向,其内容俨然成为专为新金龙公司“量身定制”的利益输送工具。

其中,补充变价方案第(三)项第3点尤为荒谬 — 条款规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814.90万元+破产人生产资质评估价值+新金龙公司占用破产人资产期间应支付租赁费用评估价值”,并明确“若整体评估价值超出预设数值,超出部分利益将无条件归属新金龙公司;若低于该数值,则由新金龙公司象征性补偿” ,且拍卖成交价与评估价差额需按比例折算。

该条款通过“利益独占、风险转嫁”的畸形设计,不仅严重违背破产清算公平原则,更将债权人合法权益置于被肆意侵吞的境地。此等罔顾事实、公然偏袒的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遭到强烈抵制,最终因未获通过而成为废纸。

然而,更令人震惊的是,在上述方案遭否决后,众多债权人反映,2025年5月上旬,衡山县法院副院长王卫阳、合议庭庭长杨文龙、主审法官宋德中等多名司法人员,以执行“省纪委的指令”、“化解纠纷”为名远赴广东会见多名债权人,却又提出一套更为荒诞的资产处置方案(简称“方案四”)。

方案四试图忽悠债权人后续表决通过,将司法不公推向极致:

双重标准的评估机制:一方面要求对新金龙公司占用的中控纸业资产进行评估,另一方面竟允许对新金龙公司所谓的“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并据此认定其“添附资产价值”。该设计刻意模糊中控纸业原始资产与新金龙公司非法侵占行为的界限,所谓"资产与投入评估"实则是精心设计的利益输送陷阱——表面上通过双重评估程序佯装厘清资产权属,实则以"添附资产价值"为突破口,为新金龙公司侵占中控资产披上“合法”外衣。

荒谬的权责倒置逻辑:方案强行将“中控纸业资产整体价值减去新金龙公司添附价值”作为中控资产归属依据,放任新金龙公司后续通过诉讼拖延责任,并支持其就违法竞拍支付的7737万元竞买款,反向要求衡山中控纸业退还本金并自2017年起计付资金占用费。此等颠倒黑白的处理意见,实质是为新金龙公司违法侵占行为“合法化”背书。

拖延式分配陷阱:拟定两次分配机制,先在新金龙公司违法竞得的 7737万元额度内分配,剩下的拍卖款等新金龙公司主导的诉讼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前提。也就说:即便拍卖成功,所得款项也需优先“偿还”新金龙7737万元,剩余部分则因诉讼长期悬而不决,导致债权人长期无法实现合法权益,形成“合法”拖延债权人受偿的恶性循环。

这种本末倒置的安排,本质上是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置于违法者的"二次剥削"之下。

衡山县法院不仅不责令新金龙公司偿还贷款、解除抵押,甚至以“保护银行善意第三人权益”为借口带抵押拍卖资产。最终唯一目的:除新金龙公司参与竞拍外,排斥第三人参与竞拍,确保新金龙公司再次以“合法”方式取得资产!更为恶劣的是,衡山县法院一行竟谎称方案是省纪委的意见,将其制定的欺骗债权人的荒谬方案甩锅给监督部门,让监督部门为其无端背锅。

从衡山县法院多次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及处理意见导向来看,举报人称感觉到每一个方案背后都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表面虽有改善、但绝无实质改变,这绝非对公平正义的捍卫,而是一场披着司法外衣、公然为新金龙公司违法行径“站台”的闹剧。

上述行径严重暴露出衡山县法院与新金龙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勾结,或其背后有有强大的保护伞,其滥用司法权力、扭曲法律程序的行为,已构成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践踏。

随着案件调查的持续深入,秦方进、蒋青、胡小平等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问题。众多犯罪线索尚未彻底查清,部分应被追责的责任单位仍未受到法律惩处,涉案共犯亦未被依法处理。

衡山中控纸业案件中,相关部门长期对涉事违法企业采取明显偏袒态度,这种反常现象引发社会广泛质疑。债权人呼吁必须对衡山中控纸业案件进行彻底复查,应依法对新金龙公司等涉事主体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展开全面调查,坚决撤销这起“假破产、真侵占”的违法案件,重新启动合法合规的破产程序。

《陈勇评论》认为,持续十多年的衡山县中控纸业破产舞弊窝案是一起影响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衡山县乃至衡阳市的政治生态、法治生态和营商生态的恶性案件。涉案违法人员之多,手段之恶劣、涉案金额之大、参与程度之深、作案时间之久、令人触目惊心,教训极为深刻。

令人欣慰的是,经中纪委批示、湖南省纪委监委、司法机关查办了主要犯罪人员原衡山县县长秦方进、蒋青、原衡山县法院法官胡小平、原中控纸业股东吕建荣,使得该起“假破产、真侵占”的案件真相得以水落石出。

省、市、县纪委监委、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该案中各个环节全部涉案机构和人员继续进行全面调查追责,不能有任何漏网之鱼。

衡山县法院、衡山县委县政府本来应该就此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继续推进中控纸业破产舞弊窝案的全面纠错,及时亡羊补牢,协助债权人及时止损。

但是,在撤销原非法拍卖裁定后,衡山县法院4年拒不向不动产部门发送变更资产的通知,继续任由新金龙公司非法侵占中控纸业资产,充分暴露了衡山县法院失职渎职的真面目。其中是否存在关联人员的利益输送,纪委监委应当深入调查。

由于中控纸业在破产过程中的很多违法决策是以政府和法院集体名义作出的,全面纠错存在一定的难度,向侵权主体的索赔仍然困难重重。

但是,衡阳市委市政府、衡山县委县政府应当从此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全面依法纠错是对现任衡阳市政协副主席、衡山县委书记戴新贤政治能力的考验,是衡山县委县政府是否勇于担当的政治勇气的试金石。

衡阳市委市政府、衡山县委县政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突破一切由利益捆绑而来的重重障碍,积极回应中控纸业当事人、债权人的诉求,毫无保留地、迅速地推进向产权人归还资产的执行工作。湖南省高院应督办衡阳市中院、衡山县法院此案的执行工作,对于市县两级枉法执行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案的进展,《陈勇评论》将继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