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一男子因向卖淫女微信支付800元,被认定为嫖资,并处以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但男子认为该800元系借款,从未发生性关系,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八月的一天,男子李伟(化名)突然被民警找到,理由是李伟的朋友因嫖娼被抓,朋友供述李伟支付了800元的嫖资,涉嫌嫖娼。
李伟接受调查时,否认800元不是嫖资,而是借给那个女孩的借款。萍水相逢,好端端的为何要借钱呢?
李伟给出的解释是,自己和同学许久不见,见面时,同学领着一个女孩前来,但不认识这个女孩。
之后朋友提出向李伟借800元,说要给女孩买衣服,便让李伟直接转给女孩。几人离开的时候,李伟扫了女孩的收款码,给女孩转了过去。
对于李伟这一蹩脚的理由,民警并不相信,而根据同学和女孩的说法,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同学先约好女孩,定好嫖资700-800元不等,随后约上李伟,来到一处日租房内。先是李伟与女孩发生关系,支付800元;随后,女孩又和同学发生关系,收了700元。”
到底谁真谁假,本就扑朔迷离,难以分辨。更蹊跷的是,在李伟起诉的时候,同学和女孩均录制视频,证实800元的确是借款,压根不是嫖资。
但民警根据调查的证据,认定李伟构成嫖娼,而且不知悔改、认罪态度不好,便做出较重的处罚,拘留10日并罚款3000元。
开庭后,李伟对派出所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而认真的质证,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参与办案的两名人员没有警察证,但进行了询问和辨认;
第二、辨认笔录中显示有在场的见证人,但是辨认笔录中却无见证人的签字;
第三、调取女孩的微信截图,仅是截图,没有笔录,也没有签字;
第四、调取的监控视频没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也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
根据李伟的质证,法院认为: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本案中,由于两名办案人员不是警察,其制作的询问笔录等不符合规定。
第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有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人有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本案中,仅有女孩的5张微信截图,且截图中关于李伟800元的转账单号,与女孩的也不一致。不仅程序违法,也不能证明是嫖资。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方办案民警未经审批调取的涉案监控视频,调取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办案民警未经审批调取的涉案监控视频,调取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执法行为,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致涉案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对李伟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