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男子开车从临县,购买110条香烟自行带回。不曾想,半路却被烟草局执法

小小史 2023-11-24 20:22:51
河南新乡,一男子开车从临县,购买110条香烟自行带回。不曾想,半路却被烟草局执法人员拦下,并开出6000元罚单。男子不服,为讨公道怒将烟草局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苏步入社会就常年混在工地里,从最底层的打杂工变成了包工头,收入肉眼可见的增多,看着哗哗流入口袋的钱,别提多开心了! 身份变了,身边的交际圈也变了,常常和领导、客户打交道,人情世故也多了起来,日常招待、过节送礼…… 老苏是从苦日子过来的,平日里很省俭。该花的花,不该花的肯定不会多花一分钱。在他看来,钱就要用在刀刃上。 马上就要过节了,又到了该送礼的时候了。人情往来上少不了香烟,这次他决定到临县买烟、送烟。 计划好之后,老苏就带着妻子和儿子一块出门了,除了买烟还能散散心。就这样,一家人有说有笑的前往临县。 老苏经常来这里买烟,和老板也熟悉了。看到他来,老板赶紧招呼着:这次要什么烟?要几条呢? 老苏把自己想买的香烟品牌和数量告诉老板,很快就给他们准备好了。这些香烟加起来一共有110多条,价值15万元。 老板和老苏几人来来回回好几趟,才把香烟全部放到了车上。置办好了香烟,就准备带着媳妇和儿子回家。可儿子说朋友还在等着他。老苏只好和妻子先回家,儿子留在临县。 事情办妥了,了一桩心事,两人一路上开开心心的聊着家长里短。快乐的时间总是很快就过去了,还没感觉开了多长时间车,就已经下高速了。 看着离家越来越近,又到了饭点,妻子问老苏:今天想吃啥?回家给你做!老苏说:就咱俩了,出去吃吧,咱也浪漫一把,过过二人世界。 就在两人欢天喜地讨论吃什么的时候,殊不知,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已经在前方等候了。看着前面的车辆停下来接受检查,老苏驾驶着车子跟在后面等待着检查。 到他们车子的时候,工作人员跟老苏时候:您好,麻烦打开后备箱,要检查一下。老苏十分淡定的,打开了后备箱。 可看到后备箱堆满的香烟,烟草局的工作人员不淡定了。工作人员问:有烟草准运证吗? 老苏摇摇头说没有,我和妻子还有儿子一同去买的,一人可以携带50条香烟,而车上才有110多条,根本不用准运证。 工作人员直接对他做出了处罚,罚款6000元,处罚理由是没有烟草准运证就运输香烟。执法人员还表示,如果不交罚款,车上的香烟要全部扣押! 面对执法人员对他的处罚,老苏接受不了,自己又不是倒卖香烟,买这么多只是为了方便自己,处罚理由不恰当,直接将烟草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他的处罚。 经过法院审理:购买香烟的数量超过一定标准,就要办理准运证。老苏认为他和妻子还有儿子三人一共携带110条香烟,是在规定范围。可对此,他并未提供有利证据证明。 根据当时的情形,烟草局对他做出的处罚合法。 法院驳回了老苏的诉求,老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老苏和妻子开车带回110条香烟,需要办理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根据相关规定,跨地携带香烟的最高限量是每人可以携带50条香烟,但老苏是自己开车将香烟运回,就必须持有烟草准运证。 2、老苏没有办理准运证,烟草局有权对其作出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老苏到临县购买香烟,自己开车运回110多条香烟,已经违反规定,烟草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合法。 3、老苏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苏表示,他是和妻子还有儿子,一共携带110多条香烟,是在规定范围内,但当时只有他和妻子在车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的说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老苏的诉求,老苏交了6000元罚款,将扣押的烟取回。(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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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美好明天

美好明天

4
2023-11-26 15:37

烟草局员工可以倒腾,个人是不行的

蝎子

蝎子

2023-11-26 07:13

被卖烟的人坑了

小小史

小小史

从远古,至明清,按年代顺序依次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