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变丧偶!”广东,一女子生下女儿后,丈夫就常年不回家。不关心她们母女,也不支

小小史 2023-11-24 20:23:24
“离婚变丧偶!”广东,一女子生下女儿后,丈夫就常年不回家。不关心她们母女,也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女子多次联系丈夫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曾想,丈夫早已去世! (案例来源:大湾区视频) 王阿姨年轻的时候也是一个大美人,追求者从家门口一下子能排到几里之外。然而,当时那个年代,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王阿姨嫁给了自己的丈夫老赵。 虽然两人没有见过几次面,也没有很深的情感基础,但结婚之后相敬如宾,夫妻生活也很和谐。 本以为两人可以一直这样下去,殊不知,眼下和谐的生活,在女儿玲玲出生后全变了模样,已经面目全非、千疮百孔。 结婚后不久,王阿姨就怀孕了。老赵对她也是尽心尽力的照顾着,辛苦怀胎十月,终于生下了女儿玲玲。 看着女儿的可爱模样,王阿姨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期待,满脑子幻想的都是她和老赵牵着女儿漫步的幸福模样。 没想到的是,幸福生活开没开始,幻想就破灭了。老赵离开了这个家。 老赵离开之后,竟狠心到从来没有回来看过一次。不光没有回来看过她,更没回来看过女儿。这么多年来,从未关心过她们母女俩,更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 起初,王阿姨还抱有期待,老赵可以回到她和女儿身边。哪怕对自己没感情,最起码也要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 然而,等来等去,都没等来老赵。心灰意冷的王阿姨,渐渐地放下了所有的期待,肩负起了家里的一切。独自抚养着玲玲和照顾着这个家。 王阿姨从一个弱女子,硬生生变成了一个女汉子。终于,在她的细心照料下,女儿玲玲也长大成人,有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女儿已经长大成人,王阿姨不想再这样耗费下去。夫妻俩分居多年,结婚之后培养出的一丝情感早已经被消磨完。 于是,便联系到老赵,提出要离婚。当时两个人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具体的离婚手续。之后,老赵就像是人间蒸发一样,王阿姨多次联系,但并没有联系到他。 离婚的事情一拖再拖,成为了王阿姨的一块心病,她想尽快把这件事解决,彻底放下这段情感。一个人过好自己的晚年生活。 可是怎么都联系不上老赵,离婚的手续就办不了,王阿姨觉得十分为难,于是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不曾想,法院也多次联系老赵都没联系上。随后,法院前往老赵的户籍所在地,这才得知老赵已经去世。 得知这个消息之后,法院再次联系上玲玲,这时,玲玲才坦白,三月底,父亲就已经去世了。担心妈妈会伤心,才一直将此事隐瞒了下来,没有告诉她,还不惜在法庭上做出了虚假陈述。 玲玲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是违法的,法院有权对她进行处罚,然而,考虑到玲玲并非离婚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并且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 法官只是对玲玲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她提交书面检讨,才终结了这场离婚诉讼。 那么,针对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读呢? 1、不管是作为丈夫,还是一个父亲,老赵都没有尽到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老赵作为王阿姨的丈夫,应当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去关爱、尊重和抚养王阿姨。作为一个父亲,应当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但在玲玲出生之后,老赵就常年在外不回家,和王阿姨分居多年,期间,从未关心过王阿姨和女儿,也没有分担过养家重担,不管是作为王阿姨的丈夫,还是作为玲玲的父亲,老赵都没有尽到该有的责任和义务。 2、老赵去世,和王阿姨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由于老赵多年不回家,未尽到该有的责任和义务,王阿姨和他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王阿姨想要办理离婚手续,却联系不上老赵,无奈之下才起诉离婚。 经过法院调查得知,老赵已经去世,那么,从老赵去世之日起,王阿姨和她的婚姻关系就自动消除。 3、有人问:老赵去世后,财产由王阿姨继承,还是由玲玲继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老赵去世之前和王阿姨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王阿姨还是老赵的合法妻子,其遗产应当由王阿姨继承。王阿姨不继承,玲玲才能继承。(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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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23:32

[???]老赵怕不是缉毒警的卧底或者敌国间谍吧?

小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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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远古,至明清,按年代顺序依次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