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妥的白嫖!”上海,一男子和女友婚前买了套房子,两个人凑齐了首付66万,剩下的

小小史 2023-11-28 18:52:55
“妥妥的白嫖!”上海,一男子和女友婚前买了套房子,两个人凑齐了首付66万,剩下的51万在女友名下办了贷款,两人一起还贷,出于信任,合同上只写了女友一人名字。感情破裂分手时,男子想要回一半房产,却遭到女友拒绝,男子将女友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王涛最后悔的事,就是认识了赵慧琴,就是误以为他们可以白头偕老。 在一个朋友聚会上,三十来岁的王涛遇到了比他大几岁的赵慧琴,她优雅的举止和明媚的笑容,让他瞬间为之着迷。 事后,他听朋友说赵慧琴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现在还是单身,这个消息让王涛欣喜,这样,同样单身的他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对赵慧琴展开追求了。 在朋友的鼓舞和撮合下,他鼓足勇气拨通了赵慧琴的电话,也就是这一通电话,让他俩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一次通话结束后,赵慧琴也察觉到了王涛的心意,但她没有拒绝。 随着交流的深入,他们产生了不少共同话题,慢慢的,这两颗原本飘忽不定的心,开始互相吸引,最终,为彼此停留。 相处了四个多月,两个人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他们确定为男女朋友。从此以后,他们在生活上互相扶持,更加为对方着想,也规划着美好的未来。 他们的第一个计划就是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反复对比后,他们在青浦选定了一套,合同总价款为117万元,两人共同出了66万首付,剩下的51万在赵慧琴名下办了商贷,两人共同还款。 本以为两个人能一直走到最后,但天不遂人愿,两个人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最终分手。 本想着要好聚好散,但两个人因为那套房子发生了争执。 王涛表示,那套房子他也出钱了,所以要求分房产的一半,但赵慧琴死活不同意,王涛一气之下将赵慧琴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王涛据理力争,还拿出了给赵慧琴的一些转账记录。 赵慧琴也极力为自己辩解,她表示,房子并不是两个人一起买的,首付和贷款都是她自己出的,所以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而王涛出示的转账记录,有些是赠与,有些是他们的生活费。 因为王涛的转账上并没有明确标注用途,他们二人也没有签订任何出资协议或者共同购买协议,那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官表示,买房合同和房产证都只写了赵慧琴一个人的名字,贷款也办在赵慧琴名下, 王涛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情况,所以法院表示,无法支持他的诉求,但可以协商调解。 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最终王涛和赵慧琴达成了一致,赵慧琴补偿王涛10万元,这件事才得以解决。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单纯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套房子确实大部分属于赵慧琴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子登记在赵慧琴一个人名下,而且是婚前已经购买,所以房子的物权属于赵慧琴。而且房子首付是从赵慧琴这里支付的,房贷也是赵慧琴偿还,都能证明这套房子属于赵慧琴。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首先,房子的首付款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王涛不能证明他支付了首付,支付了多少,那首付款的部分就是赵慧琴一个人的。 其次,房贷偿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金额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赵慧琴的婚前财产。 2、王涛没有有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涛的转账没有备注,更多的是生活费和赠与,也没有任何的协议,这些都无法证明王涛出钱一起凑首付,所以,王涛只能把委屈留在肚子里。 这也提示我们,为了表达爱情不能随意处分财产,不给自己留任何的备注信息和证据,最后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法院进行调解,给予了王涛最大的公平。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王涛确实花费了不少钱,但是没证据证明,只有婚后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能分他一些,这样对王涛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法官在庭前调解,其实是对王涛的一种照顾,兼顾了公平原则。(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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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远古,至明清,按年代顺序依次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