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的枕边人!”天津,男子得知女友得了癌症,仍坚持与她结婚。一年后,妻子去

之道语聊 2023-12-02 16:36:59

“防不胜防的枕边人!”天津,男子得知女友得了癌症,仍坚持与她结婚。一年后,妻子去世,男子要求平分妻子的房子,岳母大怒:这房子是我拿出41万给我女儿买的,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你凭什么分?

(案例来源:天津东丽法院)

这天,王晨提着大包小包的来看郭燕妮,郭燕妮强打精神,张罗了一桌饭菜,自从女儿何娟去世后,这还是女婿第一次上门。

这个曾经充满着欢声笑语的家,此刻静谧的可怕,王晨的脸上带着一丝难以言说的尴尬。

在饭桌上,王晨终于鼓起勇气,用低沉而略带沙哑的嗓音说出了自己的请求:“妈,我想把这套房子卖了。”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郭燕妮愣住了。

这套房子,是郭燕妮在女儿还未生病前就购置好了的,那时女儿还未检查出癌症,他们母女二人相依为命,女儿说想要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郭燕妮就拿出了41万,为女儿全款买下来这套小户型,房产证上写着女儿何娟的名字。

这里的每一个角落都弥漫着女儿的气息,郭燕妮无法想象,这套房子一旦易主,她该如何度日。

王晨没有注意到郭燕妮难看的脸色,而自顾自的说道:这是娟娟的房子,既然娟娟没有留下遗嘱,那这套房子按照法定继承,我们两个一人一半。妈,你要是不想处理这套房子,就将一半房款折价给我。

王晨的这番话,让郭燕妮难以置信,她无法相信:王晨和自己的女儿结婚,竟然下了这么大一盘棋。

一年多前,何娟检查出癌症,郭燕妮陪着女儿四处求医,而那时女儿的男友王晨得知此事后,并没有离何娟而去,而是执意要跟何娟登记结婚。

那时,郭燕妮劝过王晨,毕竟何娟没有未来,她不想耽误王晨,甚至说是拖累王晨。但是王晨斩钉截铁的说自己做这一切,都是因为深爱着何娟,两人之间是真爱。

这一年多的时间,王晨始终陪伴在何娟身边,郭燕妮很是感恩王晨的付出。

但是她怎么都没有想到,何娟尸骨未寒,王晨就急不可耐的提出了分割房子的事情。

郭燕妮平复了一下心情,她告诉王晨:这套房子是我全款购置,赠与给何娟的,是她个人的婚前房产,跟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并且何娟曾经说过:在她病重时,你们签订了《婚前房产协议》,里面约定了何娟去世后,这套房子归我所有。

但是王晨却认为婚前房产协议不是遗嘱,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故应对房屋继承权进行分割。他作为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分得一半。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晨摔门而去,随后将郭燕妮告上法庭,要求对何娟名下的房产进行 分割。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定呢?

1、王晨认为:妻子没有留下遗嘱,自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妻子名下的房产份额。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晨主张妻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自己和岳母,因此妻子名下的这套房子他们两个可以各自分得一半。

2、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郭燕妮拿出了女儿女婿签订的《婚前房产协议》,协议中约定女儿去世后,该房屋归郭燕妮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考虑到房子系母亲出资购置的,何娟在结婚前夕和王晨签了《婚前房产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了何娟对自己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其死亡后指定归其母郭某所有。

何娟和王晨在这份协议上均有签字、捺印,且无证据证明何娟和王晨在订立协议时丧失意识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故应确认此系何娟和王晨真实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

何娟和王晨签订的这份协议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因此是有效的。

3、法院审理判定:王晨和何娟签订的这份《婚前房产协议》有效,且里面的部分内容有遗嘱的性质。根据何娟的意愿,在其死亡后,这套房屋应由其母亲郭燕妮全部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何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任何人无权干涉。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郭燕妮全部继承。

判决下来后,王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何娟去世后,王晨的行为不仅让人怀疑,王晨对何娟是否存有真心,还是从一开始就是算计。在金钱面前,感情又算什么呢?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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