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看上女邻居,多次通过微信表白。女邻居表示自己已婚,明确拒绝。没想到男子不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直接上门骚扰。女邻居无奈将男子告上法院,说对方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男子秦某与梁女士居住在一个小区,而且是同一栋楼。不过,两人其实之前并没有见过面,只是在同一个微信群里。
就在这个微信群里,不知道怎么回事,秦某就看上了梁女士,开始对梁女士心动不已。
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肯定是先了解了解对方的情况,与对方相识以后再考虑能不能发展关系,等时机成熟再表白。但是秦某却不走寻常路,他直接就在群里@梁女士,发送大量的土味情话,什么“你永远是我的女王” “有点心动”“找机会在群里与女王搭话”“如果你喜欢我,是我的幸运”“不管在哪里,我都想着你”。
作为正常女性,肯定不会接受表白,更何况梁女士已经结婚,自然对这种行为很反感。她直接在群里回复,“这位户主,请注意言辞,你的行为已严重骚扰到我的生活。本人已婚,家庭和睦,如再有损坏我名誉的举止发生,我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群管理员也很负责,表示如果秦某再这样就要把他踢出群。
没想到秦某被拒以后并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更加过分,开始跑到梁女士家门口徘徊、张望,还直接上去敲门。多次这样以后,秦某又开始在小区的其他群里不断发送这类表白信息。
而在这些其他群里,有成员不但没有觉得不妥,反而跟着起哄,效仿回复表白信息。
梁女士无奈报警求助,却并没有什么大的效果,秦某仍然继续上门骚扰。梁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停止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子说法】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对异性有倾慕之情,是人之常情。但也要发乎于情,止乎于礼。在被明确拒绝,而且对方已婚都情况下,仍然不断公开表白,除了让人反感以外,更是对他人生活的严重骚扰。
这个案件里,秦某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梁女士的一种骚扰。但这种骚扰究竟侵犯了梁女士的什么权利,是不是就是名誉权、隐私权,可能有些人不是很明白,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秦某是否侵犯了梁女士的名誉权?
有些人对这点存在疑问,提出秦某就是表白,又没有诽谤、侮辱梁女士,怎么就侵犯了梁女士的名誉权呢?
确实,所谓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
但是,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不限于这两种。比如说,张三误认为李四是犯罪分子,还将这个信息进行了传播,这并不是故意侮辱、诽谤他人,但仍然造成了李四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侵犯了李四的名誉权。
因此,可以说,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观上存在过错,就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
这个案件里,秦某在微信群里公开进行所谓的“表白”,虽然不是对梁女士的诽谤,也不是辱骂,但对梁女士而言,她感觉受到了侮辱,客观上这种行为引起了群内其他成员的效仿回复,造成了梁女士对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的降低,可以认定秦某的行为侵犯了梁女士的名誉权。
二、秦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梁女士的隐私权?
对于这一点,也有人有疑问,秦某又没有曝光梁女士的隐私,怎么会侵犯梁女士的隐私权呢?
这属于对隐私权的理解过于狭隘了。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不光包括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还包括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这个案件里,秦某虽然没有泄露、公开梁女士的私密,但是他多次上门骚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梁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宁,所以同样侵犯了梁女士的隐私权。
最终,法院认定秦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梁女士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判令秦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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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澎湃新闻、上海长宁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姓名可能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