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山东,一儿媳给脑梗住院的婆婆连吃三天泡面,婆婆说不想吃了,儿媳哽咽着表示,你不是说泡面最有营养吗,我坐月子的时候,你给我吃了三箱呢!原来,月子之仇,是儿媳心里一辈子都过不去的坎。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刘亚兰正在厨房刷碗,忽然听到院子里“扑通”一声响,她赶紧跑出来查看,眼前的一幕把她吓坏了。
只见婆婆直挺挺的倒在地上,她赶紧跑出去呼叫,已经没了意识,她害怕极了,家里有没有其他人,她只能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很快赶到将婆婆送到医院,一说检查说是脑梗,需要住院治疗。
刘亚兰赶紧交钱办理了住院,因为丈夫在外地打工,一下两下回不来,所以,她只能给同村的好姐妹打电话,让她帮忙照顾一下孩子,她在医院伺候婆婆。
安排婆婆住下后,她出去买了些日常用品,已经就到了饭点。刘亚兰便跟婆婆说,让她躺着休息,自己出去买饭。
很快,刘亚兰回来了,但是她手里并没有稀饭或快餐等像样的饭菜,而是端着一碗红烧牛肉泡面。
她递给婆婆,让她赶紧吃,还说这个有营养。
婆婆以为刚住院太忙,儿媳妇没有找到买饭的地方,所以才给自己买了泡面,二话没说就吃了起来,她觉得还挺好吃。
万万没想到,到了第三天吃饭时间,刘亚兰还是端了一碗泡面进来,不过这次不是红烧牛肉口味的,而是换成了老母鸡汤口味。
婆婆有点不高兴,她表示自己不想吃泡面,但儿媳却说:“不想吃了?你不是说泡面有营养,你年轻的时间都舍不得吃。”
“吃够了,不想吃了!你吃的什么?”婆婆边说边转过头去看儿媳妇吃得什么。
刘亚兰指着桌子上的饭盒说:“才吃了三天就不想吃了?我吃的红烧把子肉!”
“换换呗!”
“不行,人家医生说了,你脑梗要吃点清淡有营养的东西,我专门给你买的,你忘了,我月子的时候,你给我吃了三箱这个,你不是说这个最有营养了。”刘亚兰说着说着,声音已经有点哽咽了。
这儿媳妇怎么能这样,婆婆生病了还给吃这么没营养的泡面,太不孝顺了。殊不知,在刘亚兰的心里,一直有一道一辈子都过不去的坎。
她坐月子那会儿,想让婆婆给她做口热乎饭吃,哪怕是一碗清汤挂面或者一口白粥,但是,婆婆都没有给她做,而是给她天天吃泡面。
婆婆说,泡面最有营养了,她都舍不得吃,其实,她是怕麻烦,不想做饭,不想洗碗。
因为吃不上饭,她的奶水不够,孩子体质也不好,她又不得不走进厨房自己做饭。
她现在都忘不了,农村井里抽出来的水有多冰,冰的蚀骨,更冰的蚀心,所以现在,她落下了不少病根。
坐月子那段时间,是刘亚兰最痛苦最无助的日子,她每天以泪洗面,她恨婆婆,这月子之仇,她一辈子都忘不了。
所以,这次婆婆住院,一说伺候婆婆她心里特别憋屈,全是眼泪,她想让婆婆感受一下,她当年的绝望和无助。
所以,她才连续三天给婆婆吃泡面,看到这一桶桶泡面,她就想到了当年那个可怜的自己。
真的是天道轮回,曾经怎么偷懒对儿媳妇,现在这些都会原原本本还回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婆婆没有伺候儿媳妇的义务,有的只是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抚养义务,仅限于未成年的时候,成年以后还在读书期间,没有经济收入的时候,父母对子女也有一定的抚养义务。
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婆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所以,婆婆照顾儿媳妇月子,是一种情分,不是义务。
其次,儿媳妇对婆婆有一定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儿子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妇对婆婆有协助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来讲,孝顺父母,孝敬公婆也是家庭美德,作为儿女更应该好好孝顺父母。
所以,丈夫没在家,刘亚兰对婆婆有一定赡养义务,不能这样虐待婆婆,严重者还会构成遗弃罪。
最后,家庭幸福需要互相关爱,互相理解。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月子之仇,让刘亚兰遭受了不少的罪,婆婆这样确实是罪有应得。
冤家宜解不宜结,如果这样互相伤害,也许刘亚兰能够开心的了一时,却也会让这个家的感情彻底分裂。
家是温暖的港湾,不是勾心斗角的地方,有时候吃亏是福,和睦温暖才是最好的结果。
当然,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这件事不能简单的用对错来评判!(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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