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案当事人决定上诉#
一般来说,只是普通纠纷的话,我倒也不支持如此大张旗鼓。
但从当事人的申诉来看,当天事发确实比较离谱,仅仅因为运动鞋鞋面上有塑料亮片(很常见),被怀疑为脚上装了偷拍设备,被强迫脱鞋检查,并光脚靠墙边站立等了很长时间,直到警方到来。
如果当事人说法属实,这事儿大多数人都不能善了。
因为它意味着,一个公民仅仅凭借自己的怀疑,就可以侵犯另一个人的人身权利,强迫对方脱鞋,限制行动自由。
如果一个女的被男的怀疑偷窃,男的强迫她脱鞋给自己查赃物、并限制光脚在墙角站着等警察来不允许离开呢?
随后地铁方面说,调不出录像监控呢?
大家也支持就是这样处理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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