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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廉政法治研究中心 大江 20年前,笔者曾写了一篇“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决书是双黄蛋”,让该院大红了一把,今天笔者再写一篇西安市中级法院“上演红变黑”,让人们看一审判赢的案件是怎样被上级法院改判的,让人们领略法官的高超技巧。
据笔者调查了解,原告王淑华与与贺某某及第三人“陕西泰生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泰生公司)”因执行异议诉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新城法院(2024)陕01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贺某某无法证明第三人泰生公司不具备清偿能力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且陕西省高级法院在(2021)陕民申25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第三人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已被查封,所以再查封执行王淑华居住房屋无法律依据,因而作出判决“不得追加王淑华为新城法院(2021)陕(0102)执10197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贺某某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王淑华一直未还泰生公司欠其的1000多万元,虽然法院查封了泰生公司的114套房产,但由于不能变现至今未能兑现,王淑华则称所查房屋价值已远超应还款项,再追加所居住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由张熠担任审判长做出的西安中院(2025)陕01民终4392号判决书,仍然认为王淑华作为泰生超市股东,被告有权要求王淑华履行出资义务,将王淑华列为被执行人。
对此,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认为,泰生超市的房产已经被查封,价值远超应还款项,泰生公司名下仍有30余套房屋没有采取执行措施,已经查封资产没有启动拍卖变卖程序,在财产价值足以覆盖债务,且不存在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二审法院认定泰生超市无财产,违背了基本事实,追加王淑华不符合法定条件,贺某某也无法证明泰生超市不具备清偿能力,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泰生超市已穷尽处置手段无法偿还债务,二审法院在未核实泰生公司财产实际价值直接追加王淑华,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有失公正。
西安知名法律工作者白红卫认为:执行异议审查中,对下列情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不予支持:(一)认缴制下,对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二)实缴制下,在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追加违法减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上述四种情形,应当以不属于法定变更、追加情形为由,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审已经做出了公正判决吧,有理有据,二审理应维持,然而从判决书中看,二审显然是牵强附会,查封的财产已经远超执行标的就不应再可以去查封股东的财产,这显然是法官的有意为之,涉嫌滥用职权,理应纠正。
据悉,王淑华已经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相信省法院的法官必会做出正确的裁定,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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