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揪人小辫子来牟利的歪风,朱元璋本人其实非常反感,从他处理黄州府同知安贞案就能明显看出来。
当时安贞擅自建造官署房屋、制作公用器物用具,被下属的吏员告发。朱元璋收到湖广按察司的报告后,做了如下批示:
上遣使敕曰:安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职也。然原贞之情,非自私也。房宇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贞若迁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长猾吏告讦之风矣。敕至,贞复职,械其吏送京师。——(明) 《明实录》历朝实录馆 撰《明实录》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四十七,抄本,第13页
朱元璋的批示中,首先肯定司法部门按律查办的职责,没有上来就指责司法部门乱办案,先把程序合法性的口子留足,分寸感把握的很好。
紧接着朱元璋才话锋一转,从动机层面拆解案情:安贞擅自建造官署、置办公用器物,本质上全是为了公家办公的刚需,半分私利都没沾,等他日后调任其他岗位,这些房舍器物根本不可能随身带走,完全不存在中饱私囊的可能。
朱元璋先把自己对案情的推测、对当事双方行为边界的判断全部摊开说透,等大家跟上他的逻辑,他才抛出自己的处置思路。
强调如果硬要照着法条给安贞定罪,等于公开给基层的奸猾小吏递上“靠诬告拿捏上级”的工具,往后谁都能揪着干事者的一点程序瑕疵恶意告发,官场人人自危。
最后,朱元璋给出他的处理结果,敕令送达之后,安贞官复原职,告发他的那个吏员戴上刑具,押送到京师问罪。
朱元璋不许纵容靠诬告整人的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