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本期主要介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出现的有关评审因素设置、实质性响应条款、代理服务费收取、报价得分计算、合同签订履约等方面违规行为,应引起重视,尽量规避采购风险,做到依法依规采购。
一、将国家级、省级或协会、学会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登记成果清理及整合建库工作项目,招标文件将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国家级奖励、省级奖励等作为加分条件、评审因素。
某县五个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将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城乡/城市规划类奖项、测绘地理信息类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以上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某单位环卫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①将被应急管理部门评选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列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②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卫或环境相关和突发应急保障相关荣誉作为加分项,与合同履行无关,同时,将省市县获得的荣誉加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将省市县获得的荣誉加分,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与企业经营年限相关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某医院网络安全升级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对人员的评审项要求提供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作为佐证材料,该行为属于以供应商经营年限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某单位环卫服务外包项目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但该两项认证的申请条件均对企业的成立年限或实际运营年限有限制,将该两项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企业的经营年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要求供应商提供自有或新购车辆行为
某单位环卫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自有或新购车辆,排斥了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满足需求的潜在供应商,限制了公平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将参与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作为评审因素
某单位环卫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将是否参与过清扫保洁服务类或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列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将营业执照地址导航截图作为评审因素
某基层兽医防疫体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评审依据设置为“需提供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并提供营业执照地址导航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不得分”,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与供应商售后服务没有必然关联,且该评审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地址导航截图,属于变相对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
A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参与了某医院食材供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成为中标供应商,于8月8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递交了《弃标函》,以供应链核心资源发生变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产生变动,员工离职为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中标某街道八字桥垃圾中转站地埋站采购维修项目,当事人于中标后提交《弃标说明》称“生产业务繁重、周转资金及施工人员不到位”,放弃中标,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七、中标公告代理服务费与实际收取不一致行为
某中学等学校购置教学用计算机设备,中标公告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与委托代理协议、实际收取金额不一致,存在违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之规定。
八、设置燃煤销售业绩及财务报告作为评审标准
某单位冬季供热燃煤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评标办法中5.3评分细则:2企业业绩,将“提供三年燃煤销售业绩证明资料”作为评分标准。3财务状况将“2018年和2019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情况”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九、报价得分计算方法违规行为
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得分计算方法:"投标人投标报价等 于基准评标报价的为满分10分,每高于基准评标报价1%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低于基准评标报价1%的 扣 0.25分(扣完为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100”的法定公式计算价格分。
十、将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作为加分条件
农业农村局生产环节农产品抽样检测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投标人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实验室资质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为评审因素,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不必要或无关的评审标准问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