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数十年前的企业承包纠纷,因司法审计、审理与执行环节接连出现争议矛盾,让履约承包人马先生陷入长达近三十年的权益维护困境。他依规经营、足额缴纳大部分承包款项,最终却被判令偿债,此后多年反复申诉,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一、履约起纠纷 埋下争议隐患
1995年1月,马先生与龙口市天某实业总公司签订合同,承包龙口市三某实业开发公司及94亩良种菜田,承包期限三年。双方明确承包金标准、自主经营模式,同时约定承包人代为偿还贷款,可按还款金额的10%领取奖励。1996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取消利润分成约定,改为利润大包干,经营亏损由马先生以房产作抵押承担。


(合同,马先生提供)
承包期间,马先生依法合规经营,累计缴纳承包金524140元,仅剩余31460元未缴纳。1997年底承包期满,镇村两级清资小组率先开展清算,认定马先生存在81万元欠款;随后双方共同委托龙口华禹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审计,结论是马先生欠款50万元,他对两份审计结果均不予认可。


(清资明细,马先生提供)
2000年,马先生向烟台市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委托烟台乾某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烟台市天某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审计,谢某、李某某为报告签字人,这份审计报告最终成为一、二审裁判的核心依据。

(企业信息,马先生提供)
经马先生核对认为,该报告存在多处争议点亟待厘清:镇村清资小组,联合清点确认的67941.5元库存物资未认可,账面378525.77元应收款项仅认定75791.88元,差额达302733.89元;对其承包期间经天某公司及村两委批准出资添置的电子磅、石头货垛等新增固定资产未予认定;将长期借款80万元划分在短期借款科目内,债务属性发生改变;190538.70元视同利润的折旧款项为核算在内,其中,货币资金232284.3元、承包损失427957.2元两笔债务信息核对与信息存在出入。承包人反映各类资产核算出入差距近300万元。此外审计过程中账目科目调整、部分费用凭证缺失仍予以认定,多项数据与原始凭证、现场清点记录存在出入等问题,仍需核实查验。
二、两审落定 申述待处置
该案2000年立案,直至2002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马先生就审理流程时限是否合规存在质疑。2002年7月4日,烟台市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各项款项相互抵扣后,判令马先生向天某公司支付208224元。马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12月1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纠正车辆使用数量、经营权表述、漏算还贷奖励三处细节问题,一审核心判决内容全部维持。审理过程中查明,三某公司早在2001年2月就已完成工商注销,不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二审也据此对判决中移交经营权的表述作出修正。另外,龙口市海岱镇大牟家村委会以中正人和担保人身份全程参与合同签订与历年对三某公司清产核资工作,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其仅为见证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马先生对此结论始终存有异议。同时,判决对于1998年至2000年马先生看管企业产生的264862.38元费用、办公楼占用补偿差额等诉求均未处置。
三、执行处置合规待查,资产处理引质疑
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原一审审判长刘某某已调任烟台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全程主导本案执行工作。2003年,经烟台中院依法委托,烟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资产石头货垛、电子汽车衡开展司法价值鉴定,本次鉴定检材由法院工作人员林某某、天某公司、马先生三方共同现场确认报送,出具的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明确两项资产合计价值228648元,该金额完全可以覆盖案涉执行款项。



(鉴定报告书,马先生提供)
然而执行部门并未采信这份司法鉴定结论,强行划扣马先生的银行存款。与此同时,天某公司另行提起诉讼施压,马先生在多方压力下,被迫将实际价值30余万元的资产其中包括已经做出司法鉴定的石头货垛和电子汽车衡,以12万元的价格移交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马先生提供)
四、违纪事实查实 多年权益维护屡屡受阻
2021年8月,烟台市相关单位发布官方通报,原烟台市中院工作人员刘某某因不合规收受礼金、侵吞公款、执法犯法、以案谋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开除组织、公职,相关问题移送检察单位审查起诉。
自2025年初至今,马先生先后通过线上平台、邮寄材料等多种方式,累计近30次向各级相关部门提交再审、申诉、投诉与举报材料,但诉求不断被以超过诉讼时效、无管辖权为由拒绝。烟台市中院仅回复材料已转交相关部门,未有正式立案、开展实质审查。马先生表示,刘某某被查处、审计报告存在造假等关键线索,都是近几年才逐步查实掌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并未超出再审时效,相关单位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并不合理。


(邮寄材料,马先生提供)
马先生近期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短信回复,短信中称该院执行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当事人对此回复心存疑惑,这份由烟台中院自行委托出具、三方现场共同确认的司法鉴定文书,为何在当年执行阶段未被采纳,执行部门不予采信该鉴定结论的具体缘由始终未能得到清晰答复。

(短信截图,马先生提供)
据了解,原烟台乾某会计师事务所更名后持续经营,谢某、李某某依旧在机构内担任核心职务,二人目前仍为多家A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这场跨越近三十年的纠纷,让马先生在财产、精力上都承受了巨大消耗。为此,当事人提出多项诉求:依法严惩涉事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报告签字人员;依法纠正一、二审错误判决,对枉法办案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责令相关责任方返还被侵占的 300 万元资产,赔付多年来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并为本人恢复个人名誉。期待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依法处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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