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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央视商标宣传医疗健康产品,法院判决4倍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出现的“假国企”“伪央企”虚假宣传,不仅“碰瓷”国企、央企信誉,更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冒充央视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

中央电视台是“央视网”商标权人,并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网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排他性拥有前述标识的商标专用权及所有合法权益。作为我国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平台,如果其商标被冒用,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某心理医院公司出于自身广告宣传目的,委托第三方制作《[走近医师]:致力攻克“面疾”难题》《CCTV栏目带你走近仁心医者》视频及若干视频宣传页面,相关视频右上角均标注“央视网”角标,片尾均标注“主办单位:中国网络电视台(央视网)”字样,并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央视网公司表示,从未采访过该心理医院公司,更未播出过相关视频,该公司实施了故意混淆和严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央视网公司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利,严重误导公众,不仅给央视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更损害了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医疗卫生的公共利益,主观恶意及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公司未经授权,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央视网公司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央视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该公司在官方平台中多处陈述“CCTV《走近医师》专访”“CCTV《走近医师》特邀专家”等,系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以及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承办法官夏文浩表示,央视网系有极高影响力的媒体,涉案标识、名称及呼号均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视频通过涉案标识、名称及呼号的使用,能够让相关公众基于对原告的影响力认知而对其冠名的视频内容产生信赖,从而使宣传对象获得利益。被诉侵权视频主要内容系关乎人身健康的医疗信息,任何夸大或不实宣传都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后果,而该案被告未经他人授权企图借助他人影响扩大宣传效果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并加以严惩,故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据此,江北新区法院判决某心理医院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按照损失的4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判令某心理医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万元。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陈舟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