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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可以取回破产公司损毁设备的赔偿金吗?

问: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公司承租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破产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出租方能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答:

问: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公司承租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破产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出租方能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答:租给破产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赔偿金已经支付给破产公司,因此,取回人不能直接主张取回;如果未支付给破产公司,取回人可直接主张取回,破产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法律依据:

《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