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老总和女下属发生了关系,事后女下属洗了澡,由于女下属老公也在同一家单

大带社会 2024-03-03 13:13:14
北京,一公司老总和女下属发生了关系,事后女下属洗了澡,由于女下属老公也在同一家单位,有所怀疑后便质问妻子,随后妻子报警称被老总性侵,老总以强奸罪被立案调查,可是老总却辩驳称是女下属自愿和自己发生的关系,双方是情人关系。法院怎么判? 刘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总经理,掌握着公司的一切资源,而女子王某和她的老公薛某也都是在这家公司上班。 事发几天前,刘某和王某一起在小吃街逛街,还挽着手,事发这天上午10点,刘某来到王某的职工宿舍聊天,聊了一会后,两人发生了关系,随后刘某便离开了。 正在两人发生关系这个时间段,王某的丈夫薛某给妻子打来了电话,可是却发现没有人接听,于是,薛某找到了其他公司出纳询问,得知妻子去卫生间了,可是去卫生间也不能这么长时间,于是,薛某便又多次联系妻子。 到中午的时候,薛某终于联系上了妻子,得知妻子上午去给总经理刘某送水杯了,薛某顿时感觉不太对劲,于是便来到了宿舍找到了妻子,两人争执一番后,薛某带上了妻子开车去了唐山,路上,两人又再次争执,王某表示被刘某侵犯了。 于是,薛某便让王某报了警,很快,刘某就被抓获归案并被以强奸罪立案调查,可是,刘某并不承认实施了犯罪,他表示自己和王某是情人关系,事发前两人还一起逛街,一定是受到了薛某的怂恿。 随后,警方除了固定事发现场的体液证据之外,又对受害人王某和嫌疑人刘某进行了体检,并询问了店里的店长和其他职工,了解到薛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并不好,两个人总是吵架,但是,同事均表示,三个人都是普通同事关系,不知道王某和刘某是不是情人关系。 在调查清楚后,警方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准备审查起诉,可是这个时候,王某的态度又变了。 王某表示,在案发时与刘某的身体接触系自愿行为。可是,一个月之后,王某又称案发时与刘某发生关系不是自愿,两人也不是情人关系,案发前没有发生过关系。之前对刘某进行谅解以及说自愿肢体接触,是考虑刘某已经被关了一段时间,受到一定惩罚。而且早晚要出来,如果尽早让他出来,也可以还刘某之前帮过自己的人情,这件事也能早点过去。 而刘某则自始至终都辩解称是自愿的,双方是情人关系。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 首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某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本案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明了相关检材来源,DNA生物鉴定意见证明在两人一些身体部位检出对方的DNA分型,由此可见两人有过身体亲密接触并发生了关系。 其次,被害人王某有关被侵犯的陈述应被采纳。 除了一次陈述曾表示谅解某,一次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称“与刘某身体接触纯属自愿”外,王某在最初和最终的陈述中,均表示与刘某发生关系是不自愿。 (三)被告人刘某的无罪辩解不应被采纳。 其他同事均证明双方只是普通的上下级关系,王某薛某供职于同一公司,同事均知晓薛某对王某查岗很严,两人没有发展成情人关系的时间和空间。 关于小吃街附近挽胳膊一事,被害人王某称整个过程中,自己只是在吃完小吃往外走时,为避免被人群冲散挽了一下对方胳膊,持续时间很短,并不能直接证明二人的情人关系,更无法证明案发时王某与刘某自愿发生关系。 (四)被害人王某的表现不能否定其被强奸陈述的真实性。 本案发生于只有刘某、王某二人存在的密闭空间,两人是上下级同事关系,这使得被告人刘某的暴力、胁迫行为不需要很强烈,就足以压制被害人王某的反抗,使王某陷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境地。 此时,王某考虑到自己、丈夫、刘某都在一个单位工作,刘某是自己和丈夫的上级领导,顾及面子、工作、身体因素以及丈夫的一贯表现等,在事中不呼救、不哭泣,在事后立即洗澡,不准备报警,甚至有所隐瞒等,都是符合人之常情。 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且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对被告人刘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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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游天

游天

2
2024-03-04 11:57

能查清楚相信警察同志的能力

江海

江海

2024-03-04 13:04

没有直接证据,凭单方面口述和推理进行断案[滑稽笑]

大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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