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男子以200元的价格,在浴室包厢按摩时,突遇民警突击检查。民警看到男子神色慌张,有嫖娼的嫌疑,便将其带走接受调查。
(案例来源:常州新北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时,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涉事的浴室有不正当金钱交易,便立刻前往调查。
在浴室的210包厢内,民警看到女技师陈某正在为王某某按摩,虽然二人穿着正常,但在民警正常的询问中,王某某、陈某神色慌张,疑似有不正当交易。
民警当即将王某某、陈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后经审查,王某某在浴室休息时,与陈某谈妥,以2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但因王某某个人身体原因,双方并未实际发生关系。
据此,警方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并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不服,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嫖娼,便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王某某诉称,事发当时,自己因为身体疲乏,便在简单的洗浴后,找了个包厢从事正规按摩服务,可没想到民警仅以自己神色慌张为由,就在自己拒不承认嫖娼的情况下,认定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
故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公安局辩解称:
根据浴室老板的证言,涉事浴室正常按摩的费用为80元-100元,不正当服务的价格为200元。
结合女技师陈某的陈述,足以证明王某某实施了想要嫖娼,且支付200元嫖资,但因为身体原因,没有成功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嫖娼行为,但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虽然并未与陈某发生关系后,但并非其主动放弃,而是身体原因无法完成,故其行为构成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王某某并未与陈某发生关系,所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单处罚款500元。
此外,虽然王某某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现有证据齐全,足以认定王某某嫖娼的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的诉求不能成立,对其诉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用户32xxx29
常州哪个浴室
ra1-sin
结婚算不算以钱财为媒介?
埋葬记忆
以言治罪,以后玩话不能说了
风过无痕
说与做是两回事
伸手创造天 回复 03-07 15:02
正常人和瓢虫是两码事
用户16xxx83
证据都不需要了
^ω^
还是王思聪好,可以光明正大不停换人。
齐家老六
合作共赢
LSP
去银行,万一人家说我有抢银行想法怎么办[滑稽笑]
随便 回复 03-08 07:35
[裂开]抓[抠鼻]
用户10xxx06
妈的,我有钱,多给100块钱小费
斩恶使
别人给我200元要我把地球炸了!这得判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