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和比自己小17岁的女子发生关系后,给她转了10000块。后来发展成情人关系,男子又将妻子50多万的车送给了情人,短短半年时间又给情人转了5万多块。事情暴露后,妻子一怒之下将情人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车辆和6万块钱,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楼春梅看着眼前这个男人,跪在地上一个劲儿给她认错,求她原谅,气就不打一处来。
两人风风雨雨三十多年,一直是她在为这个家扛大旗,老公孙启亮活生生的把她逼成了女强人。
可到头来,孙启亮却用她赚的钱在外面包养女人,楼春梅发现后,质问孙启亮,没想到他却说:是你太强势,你也应该反省反省自己。
楼春梅气的将手里的茶水径直泼到了孙启亮的脸上,怒吼:离婚!
一说离婚,孙启亮怕了,他怕他离开楼春梅啥也不是,啥也没有了,田叶会离他而去。
说起田叶,孙启亮就心痒痒,在他心里,她是那般的柔情似水,在楼春梅这里得不到的,田叶都会给他。
田叶是孙启亮和朋友一起去按摩时认识的,他经常点她的钟,一来二去就熟了。
一次,在田叶给孙启亮服务的过程中,孙启亮对她起了不轨之心,当然,田叶看出来了,她并没有回避。
给孙启亮服务完,两人一起去吃了顿饭。
两人关系正式拉近,是一次夜里,田叶着急忙慌的给孙启亮打电话,说家里人病了,急需用钱,问孙启亮借1万块钱。
孙启亮二话没说,就给转过去了,这种英雄救美的时刻,他怎么会放过。
然而,这1万块钱借出去,田叶根本就没想着还。当然,孙启亮对田叶别有所图,也没想着要。
一切都在孙启亮的掌握中,两人顺理成章的发生了关系。
之后,孙启亮就一直背着楼春梅和田叶往来。
短短半年时间,孙启亮给田叶转了5万多块。
然而,只有钱是不够的,某天夜里,田叶躺在孙启亮怀里说,她想要一辆车,进进出出也方便。
然而,孙启亮名下啥都没有,自己开的那辆车,还是老婆的。
可田叶张口了,他也不好意思回绝,更不想在田叶心里毁了自己无所不能的形象,于是就将自己的坐骑送给了田叶,自己天天进出打车。
万万想不到,孙启亮把车送出去没俩月,就被楼春梅发现了端倪。
楼春梅顺藤摸瓜查到了田叶,自从得知田叶的存在,楼春梅更看不起孙启亮了,找什么不好,竟然找了个按摩店的。
楼春梅根本不屑和田叶撕扯,直接找孙启亮,让他要回转出去的钱,和送出去的车。
这可太难为孙启亮了,一旦他张口要,那么,他在田叶心里的形象就彻底崩塌了,那可不行,他爱田叶,离不开田叶给他的温存。
看着孙启亮这副样子,楼春梅也不指望他,直接将田叶告上法院,要求她还回车子和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调查取证,在田叶和孙启亮的聊天记录中,孙启亮明确给田叶说过,他是已婚。田叶在明知孙启亮已婚的情况下,和他有染,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孙启亮在和楼春梅婚姻存续期间,和田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受到谴责。
2、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可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孙启亮和田叶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侵害了楼春梅的合法权益。
3、楼春梅有权要求田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田某返还奔驰轿车,并一次性返还30,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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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