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当防卫么?”山东济南,女学生在学校收外卖时被三名醉酒男子言语挑衅。三名男同学出言制止后,双方发生口角。事后三名醉酒男子不顾学校保安阻拦强闯学校,并先动手掐一男学生的脖子,该男学生将对方打倒地后,导致被打倒的男子被确诊为脑疝并做了开颅手术。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男学生刑事拘留后,家属坚持认为这是正当防卫。
(来源:红星新闻)
男子陈某(化名)是某机械工程学校的在校学生。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陈某与两位男同学在学校检查禁止学生订外卖的情况时,发现有一女学生点外卖后,在学校围栏处收外卖,且刚好遇到三名醉酒男子,三人言语调戏女同学后,女同学回怼了一句。
陈某及其同学得知后与三名醉酒男子隔着学校的围栏发生口角。过程中,三名男子想翻栏杆进入学校。
无果后,三人又不顾学校保安的阻拦并冲入学校。与陈某及其两个同学发生肢体冲突。
过程中,有一名男子伸手去掐陈某的脖子,陈某随即反击并将该男子打倒在地上。由于男子倒地时是头部先着地,男子倒地后受伤严重并被送医院抢救。
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后,双方于事发一个多小时后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
但次日陈某却还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理由是倒地男子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被医院诊断为脑疝。
据了解,当时签调解协议时,还不知道倒地男子的实际伤情,且双方都只是派一名代表签订的协议。
目前,受伤男子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后,现在已意识清晰,并已经从医院的ICU病房转到了普通病房。
陈某的父亲声称,其看过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确认三名醉酒男子冲入学校后,受伤男子先动手的,且陈某是被掐脖子后,才打了对方两拳的。
据此,陈某的父亲坚持认为,小陈是正当防卫!因此,其拒绝签认本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案件正在侦办之中,但具体案情不方便对外透露。
网友们表示,三名男子酒后寻衅滋事,受害人是女学生,陈某等人出言制止并没有错,且还是三人强闯学校并先动手的,因此,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陈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为什么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又会刑拘陈某呢?
首先,将人殴打至脑疝、需要做开颅手术后果的,大概率致重伤后果,至少也应当是轻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先抛开其他不说,如果仅以故意伤害角度来评价,故意伤害致轻伤以上的,肯定构成犯罪。
其次,不论是是调解协议、还是和解协议,均属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所调整。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而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上述三种情形,否则就会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被害人已经送往医院抢救。即所签订的协议只是派人代签,且事前当事人处于昏迷状态,故未获得其授权,就不能认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更重要的是,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不能调解。
也就是说,当时双方签的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即协议内容也违反法律规定,故视为无效协议。
最后,对于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现在有比较详细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是这样说的:即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醉酒男子酒后寻衅滋事在先、强闯学校并先动手在后,因此,陈某的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要看其当时是否属于“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情形了。
有网友认为,对方酒后寻衅滋事在先、动手打人在后,且对方倒地后小陈也没有继续攻击,这种情况就应当坚决捍卫“法不向不法让步”的精神,否则,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0xxx16
如果当时只有女生一人,防卫过当会不会出事?毕竟女生力气小,不用全力,被反杀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