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与合理遗弃共存,可否?》
前段时间,有一些亲父母虐待,甚至杀害子女的新闻。
如何减少这样的悲剧,更好保护儿童?
如何减少中国的堕胎、杀胎儿?
毕竟,有些因为孩子的疾病,又或者父母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情绪等等问题,父母不得已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可以理解的。
人间的不幸和苦难很多,对其他人多一些同情总是没有错。这是为了孩子好,也是为了那些成年人好。这总比堕胎,比杀害孩子要好得多吧?
虽然这样做,会增加在福利院的开销,但这样的福利开支,在目前财力下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这肯定有要求。比如,特定的年龄段内,采取合理的遗弃措施,以便福利院及时收养;同时放弃孩子的赡养义务等。
这其实跟设立遗弃罪没有矛盾。没有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遗弃,比如错误年龄段,错误方式,这必然要被遗弃罪打击。
还是那句话,对他人的不幸多一些同情心,对生命多一些怜悯,这总是没有错的。
补充一下:我不反对堕胎。但能减少堕胎总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