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醉酒后,看到地上掉落的小卡片,便一时冲动,与对方联系后,来到一家
山东临沂,一男子醉酒后,看到地上掉落的小卡片,便一时冲动,与对方联系后,来到一家小旅馆,选了一位女子服务。不料在洗澡的过程中,突然遇到民警检查。而后民警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嫖娼,行政拘留5日。
(案例来源:临沂兰山区法院,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事发当天,男子李某某参加完同事的酒局后,带着几分醉意返回家中。
返回家的途中,李某某看到地上散落的几张小卡片,便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捡了一张带回家中。
因为醉酒的缘故,李某某转辗反侧,便尝试着添加了小卡片上的联系地址,与对方有一句、没一句的聊了起来。
在对方的循循善诱下,李某某一时冲动,便按照对方发送的联系地址,来到了一家小旅馆。
小旅馆的灯光显得较为昏暗,李某某也在她人的介绍下,选择了一位女子王某为自己服务。
在与王某聊天的过程中,王某闻道李某某浑身的酒气,便提议让李某某先去洗个澡醒醒酒。
然而,就在李某某洗澡的过程中,突然遇到了民警检查。原来民警接到线索,称这家小旅馆内有人从事不正当交易,便立刻前往,结果就将李某某当场抓获归案。
事后,警方根据调取的证据材料,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对其行政拘留5日。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通知了李某某的家属。
李某某认为的行为不构成嫖娼,遂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李某某辩解称:
首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时,房间内只有自己,并没有女子王某,这足以证明自己当时去旅馆,并不是为了嫖娼。
事实上,自己只是因为好奇小卡片内容的真假,所以才准备去一探究竟。后来与女子王某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觉得让王某留着也没有什么意思,便让王某离开。
自己因为已经支付了房费,加上醉酒,就准备洗澡好休息,没想到就遇到了民警的检查。
其次,法律对于嫖娼的定义,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嫖娼,必须要求双方实际发生了关系。
本案中,纵使公安机关根据聊天记录,认定自己有嫖娼的意愿,但在没有发生关系的情况,也不应当认定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
然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自己并未与女子发生关系,但在通知家属时,却直接告知自己因为嫖娼被拘留,导致自己颜面无存,甚至都没有人愿意相信,自己没有嫖娼,却被拘留5日。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公安机关辩解称:
首先,根据李某某、王某的聊天记录、笔录、转账记录,李某某去旅馆的目的,就是为了与张王某进行不正当交易,而且已经支付了300元钱嫖资。
至于案发时王某为何离开,是因为收到了一楼的消息,所以准备逃避检查,这一点王某的笔录中承认,李某某的陈述并不属实。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已经就嫖娼行为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给付金钱或财物,并着手实施,但由于行为人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尚未发生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某已经与王某达成了嫖娼的意思,只是因为被现场查获没有得逞,故其行为构成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王某某与对方并未实际发生关系,公安机关在处罚时,已经对其进行了从轻,行政拘留5日。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李某某行政拘留后,按照法律规定通知了李某某的家属,并不存在李某某所言的故意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的情况。
故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李某某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虽然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但本案现有证据均为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能够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李某某作为成年人,既然知道嫖娼会令自己颜面扫地,那就应当洁身自好,而不是以此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处罚。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李某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最后,一起非常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例告诉我们,嫖娼不仅违法,还会通知家属,所以一定要洁身自好。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