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朝阳,一公司发现有名女员工,已满50周岁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万万没想到,女员工转身就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法庭。女员工提出:“我是干部身份,不是普通工人,法律规定55岁退休。”法院最终如何判? (来源:光明网 ) 林小姐于2017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成为这家公司的二部经理,并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公司对林小姐的福利待遇,一开始是底薪,一个月16950元,再加上分红. 每一年的开始,公司就会把去年的年终奖发出去,零零碎碎的加在一起,林小姐在离开公司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是28000元。 林小姐年满50岁以后,公司认定林小姐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和林小姐解约,公司发给林小姐的“通知”上写着: “根据你的个人信息,你已到了退休的年龄,请在接到通知后,前往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关的退休和离职手续。” 林女士对此并不满意,在收到仲裁驳回通知书后,林女士向该公司提起了两项诉讼要求: 第一,公司赔偿她160000元的违法解除合同;二,公司负责公司的诉讼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劳动合同到期;(二) 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已领取基本退休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妇女到55岁退休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妇女到50岁就可以退休。 在本案中,该公司认为林小姐已到了退休年龄,因此与林小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请林小姐到行政部门去办理离职手续。 而林女士却觉得,自己是干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定的退休年龄是55岁,所以公司违反了规章制度,想要企业支付16万,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林女士将自己的身份提交给了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林女士提交了一份加盖“朝阳区人事管理办公室人事专用章”的证明,证明林某是该中心的私人代理人,其档案中有《中职学生就业协议书》,是一名干部。 该公司提出解除与林小姐的劳动合同时,林小姐已年届50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也是以书面形式向林小姐发出了正式的退休通知。 经庭审举证,一审法院认为:一、林女士能举证证明其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且该公司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应对其不利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第一,一审判决林小姐近一年的月工资是28,000。 第二,北京朝阳区人事代理中心出具了一份证明,林小姐是公务员,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所以,这是一份违法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每工作一年,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因此,一审判决林小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公司应向林小姐赔偿16万元的赔偿,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其已向林小姐下发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告知林小姐可以离职,但林小姐拒绝合作,该公司认为,仅凭社会保障中心出具的一张“证明”就将林小姐视为公务员,这是违反了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障系统所提供的信息的。 因为是私企,所以公司里没有干部的概念,《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指出。 在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之后,企业不再存在“干部”和“职工”两种地位,而是“劳动合同制”,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将社保网上服务给法院,该平台将林小姐确认为员工而非公务员。 林小姐已经50岁了,按照法律规定,她可以和50岁的人解除劳动关系,就算要赔偿,也不能只给她双倍的赔偿,而是要综合考量,给予合理的赔偿。 但是,在第二次审理中,尽管该公司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终止劳动关系进行了磋商,但是双方并没有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 所以,该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无法律根据,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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