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出国定居并被取消国籍后,加入了外国国籍。可事后女子却又用第一代身份证在国内注册出口贸易公司。女子加入外国国籍第21年,因不习惯外国的生活又重新回到当地并获得中国国籍后,却又想一次性缴纳社保办理领取养老金业务。被当地社保局拒绝后,女子不服并告上法庭。
(来源:广东深圳盐田区法院)
陈女士出生于1963年。1984年时,年仅21岁的陈女士被当地某事业单位录用,并安排至当地某旅行社工作。1994年时,31岁的陈女士因父母关系,离职前往国外定居生活,其离职时没有获得补偿。
1995年时,户籍派出所在没有告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将其户籍注销。1996年陈女士回国发现户籍被注销后,于同年12月份加入了外国国籍。
1997年时,陈女士以外籍人士的身份回国。可其却利用手上的第一代身份证与其兄长注册了一家清洁用品类的出口贸易公司,事后开始经营这家公司。
1999年,陈女士因不适应国外的生活,开始回到当地长期定居生活,并担任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
2009年,陈女士名下的公司开始购买社保。2012年,陈女士申请恢复国籍,并于2016年获得批准。
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13条同时还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简而言之,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只要加入了别的国家的国籍,等于自愿放弃中国国籍。同理,既然陈女士想恢复国籍,就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据此,陈女士于2017年时退出外国国籍,并重新获得当地的户籍。
2018年,时年55周岁的陈女士,已经购买了53个月的社保。按照缴满15年(180个月)、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等规定,虽然陈女士已经满足年龄要求,但想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养老金的话,还应当要先到当地社保局补齐127个月的社保。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指出,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可人社局在各个部门查了一圈后发现。陈女士实际上是由外国国籍转为中国国籍的,并据此拒绝办理。
陈女士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无果后其又告上法庭。
陈女士主张称:其自1984年至1995年在原单位工作十年的统筹社保,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是重返当地户籍的员工,养老关系和账户也保留在当地社保局,且其以一代身份证注册公司,为当地创造就业及纳税,并以一代身份证缴纳社保53个月。社保局应当为其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注意!社保局是行政机关,因此,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在于社保局。
即如果社保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其拒绝为陈女士办理该业务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败诉。
社保局举证称:
第一、现有证据证明陈女士在2009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断断续续在当地实际缴纳了53个月的社保,不满15年(180个月),不符合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第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2款规定,退休前出国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出国定居的中国公民才可以累计计算。而陈女士1995年至2017年就已经被取消户籍,属于外籍人士,因此,不能累计计算年限。
第三,陈女士在重新取得中国国藉前,是外籍人士,其作为外国人在当地就业期间,应当先取得就业许可证,在没有就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在当地缴纳社保不能视为合法缴纳社会保险。
也就是说,社保局不仅不认可陈女士可累计的年限,就连其回国后在没有取得中国国籍前、用第一代身份证购买的社保都表示不认可。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女士在国内工作时的身份。如果是干部,其在国内工作期间公务员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果是企业职工,其原工作单位已经复函证明没有为陈女士缴纳养老保险。
因此,无论陈女士当时是哪一种身份,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出国定居前其在国内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有可以累积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且即便可以累积计算,其缴费年限亦不满15年。
综上,法院驳回陈女士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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