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直播电商与短视频营销的迅猛发展,“视频带货”已成为企业引流变现的重要渠道。然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视频、背景音乐或创意脚本进行商业推广,正引发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往往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重法律维度的交叉判定。对于此种新型侵权风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翃律师结合最新法律规范与实务裁判规则,为企业解析了短视频带货中的知识产权合规要点,供大家参考。
使用他人视频带货构成侵权
许多商家为节省制作成本,直接剪辑、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用于商品推广,这种行为极易落入著作权侵权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短视频上传至电商平台或社交媒体用于商业推广,属于典型的“提供行为”,直接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若带货直播中未经授权播放背景音乐,同样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风险
除了直接的著作权侵权,短视频带货中的模仿、抄袭行为还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实践中,部分经营者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模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短视频创意、脚本或表达风格,用以推广自己的同类商品,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也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业内容,包括短视频的整体风格、文案脚本等,均可能构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此类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短视频带货并非法外之地,内容创作者与商家必须树立知识产权合规意识。杨翃律师提醒,企业在利用短视频进行商业推广前,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均获得合法授权,或使用自有原创内容。同时,对于模仿他人创意进行营销的行为,也应保持审慎,避免因“打擦边球”而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唯有尊重原创、合规经营,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