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丁万金的辩护律师,本人于2025年6月24日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参与该案庭审。庭审结束至今近10个月了仍未判决。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31年的律师,想谈谈个人的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句话,刑事公诉案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长审理期限为6个月。
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法院开庭至今已有10个月了。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明显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审限6个月。该案有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呢?不得而知,它不是重点,重点是为何案情早已真相大白却还迟迟未出无罪判决。
一般而言,法院以及承办法官,都不愿意案件久拖不决。如果出现这种状况,那只能说明这个案件不一般,大概率有内幕甚至权力干预。
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4年,宜宾市南溪区国有企业江峰公司获得长江沿岸沙嘴砂石采点开采权,需要雇请人工开采。江峰公司遂与陈明、丁万金等人成立的明康公司签订《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由明康公司提供劳务开采砂石,江峰公司按照砂石方量支付明康公司劳务费。开采时,由于江峰公司需要场地堆放砂石,与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5年,并且支付了土地租金、青苗赔偿费。明康公司按照江峰公司现场人员的指挥将砂石堆放在江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2015年2月2日,经江峰公司和明康公司双方确认,共计采砂172万吨。但江峰公司没有足够资金支付明康公司劳务费,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由明康公司对所采砂石进行加工并销售,获取部分砂石款作为劳务费。协议签订后,明康公司即着手购买加工设备、架设高压线路等工作。还未开始加工,江峰公司就通知明康公司,上面有政策,因环保问题,不允许在长江岸边的砂石堆放场地加工,必须转运到政府指定地点。在等待期间,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的4名实际股东陈明、丁万金及另外2名股东,经过协商,签订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销售合同》,由陈明一人负责砂石经营,丁万金等3名股东退出明康公司,不再参与砂石经营。
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唯一股东陈明与江峰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足以证明涉案土地上的砂石与明康公司已退股的原股东丁万金无关。2018年初,陈明在转运砂石至政府指定地点时,当地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巨额赔偿未果,就阻拦砂石转运,该事件虽经当地派出所、镇政府、公安特警出面,仍然无法解决,导致部分砂石遗留在该土地上,至今无法运走。
2018年12月11日,陈明及明康公司再次与江峰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此前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均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2023年6月30日,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以陈明、丁万金私自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为由,对陈明、丁万金立案侦查。2023年9月22日移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4年9月18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明、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南溪区人民法院审判。
该案在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前述江峰公司与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江峰公司支付土地租金、青苗赔偿费用的转账记录,明确指出丁万金不是土地承租人,也不是土地使用人,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主体错误,但检察院主观臆断,将案件强行起诉到法院,此后检察院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取辩护人之前已经提交的前述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江峰公司支付土地租金、青苗赔偿费用的转账记录,该补充侦查材料与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都有书面证据证实,再清楚不过。堆放砂石的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赁的,也是江峰公司使用的。明康公司根本没有租赁和使用土地,砂石堆放在该土地上的行为与明康公司无关。砂石未运走,是陈明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纠纷引起;该纠纷发生在2018年初,丁万金在2017年9月16日就已经退出砂石经营了。造成砂石占用农用地的结果,与丁万金何干?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故意犯罪,被告人必须存在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必须存在故意追求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丁万金没有实施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土地是江峰公司租赁的,砂石是江峰公司堆放的。
本案指控丁万金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严重背离基本事实,指控的犯罪主体明显错误,是典型的冤案。
上述事实如此清楚,为何法院还不下判?究竟有何难处?
本律师在多年刑辩工作中发现有种现象:就是案件还没有调查完,甚至还没有立案,就已经有某大领导发了话诸如“必须要弄谁,必须判谁”,先就用权力给案件定了性。结果调查的材料与大领导定的性不符合,甚至可以说是彻头彻尾的冤案。但基于对权力的畏惧,侦查机关仍强行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推给法院做决定。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再推的余地,但又不愿意得罪大领导,只能一拖再拖,是没有担当,明哲保身,不敢秉公执法的体现。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法定条件,依法不批捕32.6万人、不起诉34.7万人。”
法律人士都清楚:不起诉,是因为“起诉”需要铁一般的证据。证据不足的,依法不起诉,这是防止无辜者被卷入审判的第一道防线。
而纵观丁万金全部在案证据,则是彻彻底底的“没有犯罪行为”,已经不是“疑罪从无”的问题了,是完全没有疑点;也不是犯罪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铁证证明丁万金不构成犯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的34.7万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说明被不起诉人是的确实施了相应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诸多这样的案子都能依法不起诉,那么完全没有犯罪事实的丁万金为何被检方错误强行起诉?
丁万金案中,正义已经迟到了,但不应缺席。一份错误的起诉书,足以改变一个无辜公民的一生,也足以撼动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丁万金案目前仍未判决,也就是说还有最后一道司法关口尚存,我们希望南溪区人民法院切不可在最后一道防线中失守,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不法干预和法外因素,尽快依法判决丁万金无罪。丁万金的清白,必须到来。
最后,我郑重提醒南溪区人民法院,丁万金案这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任何疑点的冤案,如果法院都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冤判他有罪,那就是法官故意触犯徇私枉法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望南溪区人民法院三思而后行,枉法裁判一旦作出,就大错铸成、悔之晚矣!
谭成机
2026年4月18日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