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社会太疯狂。”湖南岳阳,小偷半夜偷车逃跑摔残,判车主全责,起诉车主赔偿30万。一审判赔偿11万多元,车主、保险公司反诉:他是自己摔倒的,犯罪行为也要赔精神抚慰金?二审是如何判的? 【来源:常州武进检察——摩托车被盗,捉贼过程中小偷受伤,小偷把失主告上法庭】 岳阳郊区,徐先生(化)作为一名勤劳的农民,徐先生用自己辛勤的劳动所得,终于攒够了钱买了一辆摩托车。 对于他来说,这辆车不仅是代步工具,更是几年来劳动的结晶和心血。然而在那个平凡的夜晚,贼人却将他视若珍宝的摩托车盗走了。 作为受害者,徐先生内心无疑充满了愤怒与不平。 他当即决定追赶盗贼,原本无非就是想要将自己辛苦赚来的财物夺回来。 可没想到,这一决定竟让一场意外发生了。 在激烈的追逐过程中,盗贼不慎跌倒受了重伤。 尽管徐先生的出发点无疑是正当的,但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最初,法院做出了让人惊讶的判决:徐先生个人需赔偿盗贼1000元,而他所在的保险公司则需赔付11万余元的各种费用。这一判决一经传开,便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 很多人认为,这简直就是一个荒唐的笑话! 一名偷盗分子,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遭到了正当追捕,结果反而能获得高额赔偿,这不啻是在公然纵容犯罪,助长了不法分子的犯罪动机。 众人一片哗然,认为此判决有失公允,完全颠倒了是非黑白。 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对这一判决无疑深感不服。 他们认为,这个判决没有考虑到徐先生的利益,他本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以根本无需对盗贼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他们坚决地提起了上诉。 面对如此争议,二审法院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官们经过深入研究和权衡利弊后,对此案作出了全新的判断。 二审法院认为,徐先生在追赶盗贼的过程中,虽然采取了一些激烈的行动,但其出发点完全是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对于正当防卫,法院进行了如下解读:任何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徐先生的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正当防卫的要求,因此无需对盗贼的伤害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的判决,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不谋而合。 也就是说,公民在自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完全有权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内采取行动将其制止,不会因为造成侵害者的伤害而承担责任。 但关键在于这些行动是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本身已经明显超越了必要限度,就可能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在徐先生的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最终认定,他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因此驳回了对方提出的所有赔偿诉求。#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