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道具币”购买虚拟货币,定诈骗罪
币圈徐哥
2024-08-12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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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确实存在交换价值,由交易行为衍生出的违法欺诈行为应当立案调查。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江西最新的虚拟币被诈骗案例:
案情:2023年,杨先生与一名叫“胖子”的人先后2次虚拟货币线下交易,每次都是以2万元人民币购买当天虚拟货币平台等值的“泰达币”。2024年,“胖子”再次找到杨先生表示要花5万元购买杨先生手中的“泰达币”。
2024年1月5日,杨先生与“胖子”来到约定地点,但交易过程中,“胖子”将5万元现金交给杨先生后,却以“老顾客,放心吧”为由,多次打断杨先生检查交易的现金,并催促杨先生尽快将“泰达币”转入其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后“胖子”与随行者迅速离开。
杨先生走到明亮路段,才发现每沓钱就面上几张是真钱,其他现金上赫然印着“影视道具币”的字样,于是到乐安县公安局报案。
1月30日,民警将嫌疑人黄某、易某(案发时,和“胖子”一同潜逃的随行人员)抓获。2月6日,民警将嫌疑人谢某(即“胖子”)抓获。
经民警审讯得知,该团伙主导者是嫌疑人黄某和当时在逃的李某,黄某、李某负责寻找诈骗对象,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设局”,引诱对方上当受骗。2月17日,民警远赴贵州将李某缉拿归案。
7月25日,乐安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1年9个月至2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6000元到1.8万元不等的罚金。
并非只要是虚拟货币相关案件就不会立案,虚拟资产也是财产,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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