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时,自然有人会寻求自己心中的“正义”。 河南不幸遇害的女法官,以生命的代价,给全国法律界的同仁们上了一堂震撼心灵的课。 此案并不复杂。 遇害的女法官没有采信医院提供的证据,交警判轿车全责,法院却判赔付一部分,从而导致被害人获得的赔偿少了,才导致发生了极端的杀人事件。 一直以来,国人都是按情、理、法的顺序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而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人们更多的用法律来解决矛盾和纠纷了。 然而,法律也并非是解决问题的终极办法。 首先,既使你有理,打官司你也不一定就能赢,因为打官司讲的是证据,而不是讲理。 其次,既使你有理,证据也充分,打官司也赢了,但你也不一定能获得公平。比如,欠钱的官司,你赢了也不一定能要回欠款。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官才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实践者,是司法裁判的主体和实际掌控者。而如果法官的业务能力欠佳,或者受其它因素的影响,那么,法律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还会制造出新的问题。 河南不幸遇害的女法官,为何不采信医院提供的证据,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但不管啥原因,其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有缺失的,判决也没有体现社会的公序良俗,似乎也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当法律不能体现公正、正义的时侯,自然会有人寻求自己心中的“正义”,既使是犯罪,因为他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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