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因“分手费”触犯法律 ,了解一下!
郑女士和王先生相恋8年,二人准备结婚时,郑女士突然发现王先生在外面有了人!
愤怒不已的郑女士,一气之下向王先生提出了分手,并向他索要自己这么多年的“青春损失费”,共20万元。
那么,郑女士的做法合法吗?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这一费用的支付。在恋爱关系中,双方都是自愿的,且青春的流逝是自然过程,并非由对方直接造成,因此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如果郑女士在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过程中,采取了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王先生支付这笔费用,那么她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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