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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迁户+承村民义务,永城出嫁女拆迁无安置?多年维权路漫漫引关注

户口未迁、长期在村生产生活,身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因“出嫁女”身份被排除在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名单之外;从信访、听证

户口未迁、长期在村生产生活,身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因“出嫁女”身份被排除在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名单之外;从信访、听证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诉求,多年维权仍未获得应有的安置补偿。河南省永城市的张某云一家,深陷拆迁安置权益纠纷,其遭遇也折射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中亟待厘清的问题。

出嫁未迁户,拆迁安置无份

张某云是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东升居委会原张庄组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与茴村镇村民梁某利结婚后,户口始终未迁出张庄组,婚后也一直在原籍居住,至今已在张庄组生活数十年,其两个女儿的户口也随母落户在该组。张某云在张庄组拥有合法房产、宅基地、承包地及自留地,多年来依法履行村民义务,包括交纳公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等,并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家庭责任与义务。此外,张某云系其智力三级残疾的哥哥张某亮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照料责任。

(户口本,当事人提供)

(相关证明与证言,当事人提供)

(残疾人证,当事人提供)

张某云反映,自2007年起张庄组启动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2016年当地开展安置房及门面房分配工作。按照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均可分得150余平方米住房或门面房,全组共计224人被纳入分配名单。但名单中却存在户口不在本组、长期未在本组生产生活的人员,其中不乏时任村主任的亲属;甚至有已去世多年的五保户(系村主任叔叔),仍被列入分配范围。但张某云及其两个女儿却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

张庄组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凡是出嫁的女儿再回来居住的不给予分配”,这成为张某云一家无法参与安置分配的直接依据。

(相关城改房屋分配方案,当事人提供)

据张某云介绍,2016年至今,张某云一家始终未享受到相关拆迁安置待遇,其婆家所在村集体也未为其分配土地、宅基地,亦未让其享有当地任何集体经济相关权益,张某云在拆迁安置权益的享有上陷入了两头落空的境地。

(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提供)

穷尽途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诉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云一家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17年,张某云就此问题进行信访,当地相关部门组织了听证会,并由张庄组村民代表投票表决,参与投票的45名代表均不同意为其分配房屋及门面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其信访理由不能成立。

(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提供)

在信访无果后,张某云于2024年11月向永城市相关部门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作出书面安置决定。2025年3月,永城市相关部门作出答复,以计划生育系统无张某云及其孩子信息、全组32户户代表均不同意分配为由,拒绝了其安置申请。

随后,张某云向商丘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8月,商丘市相关部门以永城市相关部门已履行土地补偿职责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不满该结果的张某云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安置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26年2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多重质疑待厘清,权益保障引思考

张某云的拆迁安置权益纠纷,背后存在诸多亟待厘清的争议点,其提出的合理质疑,也指向了此次拆迁安置分配中的关键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否合理?

根据相关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需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张某云户口未迁出张庄组,长期在村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婆家享受任何集体经济权益,为何仍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权益之外?仅以“出嫁女”身份否定其安置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村集体分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张庄组分配方案中“出嫁女再回来居住不予分配”的相关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契合?根据相关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因妇女结婚而损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该分配方案的制定是否遵循了合法合规的流程?此外,村集体若涉及村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相关处置决议,是否按规定上报乡镇相关部门备案审批,相关流程是否规范完备?

补偿安置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张某云反映,其实际居住的房屋为母亲的安置份额,门面房租金仅为代管其哥哥张某亮的财产,并非其自身获得的安置补偿,而当地相关部门认定其已享受安置权益,该认定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在张某云的房屋被征收、土地被征用的前提下,仅支付地面附属物及土地补偿款,未进行住房安置,是否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只求平等权益,盼获合法安置

“我生在张庄组,长在张庄组,户口一直在这,房子、地也都在这,只是结了婚,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安置待遇?”张某云表示,自己的诉求简单且明确,只是希望能被依法认定为张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目前家中居住空间狭小,无法容纳全家共同生活,其女儿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恳请依法保障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基本居住权益。

多年的维权之路,耗费了张某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她始终没有放弃。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出嫁女”的身份就被随意剥夺。目前,张某云依然坚持维权,希望能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张某云的遭遇并非个例,农村“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平等享受拆迁安置等相关权益,成为此次事件背后值得深思的社会课题,也期待相关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权益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