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给大家分享一个交通执法概念。
就是大家经常在很多城市道路行驶的时候看到所谓的前方学校路口或者什么大型小区的重要人流出口,要求降速到30kph。哪怕没有这个规定,行人比较多的路口都会有明确的限速指示,要求降低到40kph之类的。
可与此同时,这些地方可能你是土著你知道没有探头,或者老司机知道在限速60以下的路段,超速50%以内是不会做处罚的。
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60kph以下普通公路,都可以按照超速50%去行驶呢?比如说40kph限速,实际可以按照60kph以下开。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观点。
首先,交规的规定是,在限速60公里以下超速不足50%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不罚分不罚款。违法代码是16030。
那有人说了,这不还是不处罚嘛。其实大错特错,这里有一个定语:未造成后果。
在执法现实中,当出现事故时,超速将被作为过错原因。
比如,在车车事故中,双方都无明显过失,平责事故,但是如果一方超速,就是最直接意义的超速,比如限速40,就是按照40kph考核是否超速,那么超速方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更严重的是人车事故。在执法实践中,人车事故,只要车方有违反交规行为,特别是超速,无责变同等责任及以上,次责变主责或全责。超速的加责非常大,甚至有些交警一旦发现人车事故中车子超速,不再调查人的行为,直接车方全责。
上面的说法可不是我信口胡诌,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资深交警到我们这里做交规执法实践讲座现场说的。现场播放了很多浦东新区的各种事故,有驾车本车人员死伤的,也有致人死伤的。大量视频看过之后,这个疗效至少持续10个月,谨言慎行不开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