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 基本事实
患者刘某,男,67岁,因2年前无明显诱因气短,体检查胸部CT发现肺纤维化表现,内科治疗后效果不佳,于某医院接受治疗,2023年9月全麻下行VA-ECMO 辅助右侧单肺移植手术,后分别在该医院行三次治疗,最后一次住院期间行支气管镜检查治疗时下镜三分钟患者突发支气管动脉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发现本案中关键的支气管镜检查及治疗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均为医生以家属名义填写,刘某的家属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患方未尽到举证责任,但医院病历存在瑕疵属实,推定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患方上诉,请求申请医疗损害的过错鉴定,从而承担证明责任,查清事实。二审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以“根据现有材料反复讨论论证,无法得出鉴定意见”为由退卷。患方申请继续鉴定,二审法院自行终止鉴定程序,直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患方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鉴于院方未尽到事先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进一步查明,因此作出指令中院再审本案的裁定,目前正在等待中院的通知。
三、律师说法
医疗是一门自然科学,医疗损害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有较高的技术和专业壁垒,对代理律师要求更好,同时鉴于法官也不能医学,因此现在此类案件多依赖于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就鉴定结论的得出也需临床专家和法医学专家共同探讨得出,也存在不同的认知结果。若案件疑难复杂可能会存在鉴定不能,进而导致患方举证不能的后果,会使得患方的维权之路堵塞,就普通的医疗案件,平均的结案时间均在1-2年之间,疑难复杂案件甚至3-5年才能结案。发生纠纷后,患者需及时封存病历,积极与院方沟通,保存相关证据,如调解不成及时咨询专业的医疗律师,通过诉讼维权,相信司法会给到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