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来了!山东邹平,一市监所所长在去市监局办事时,被一男子捅伤致死。后经了解,男子有犯罪前科,而他杀害所长的理由竟然只是有经济纠纷。可所长家属却表示,这完全跟所长没关系,是以前的老领导发现男子行为不当,所以让还未升官的所长罚了男子8000元工资。男子对此怀恨在心,甚至多次尾随所长索要钱财。所长虽然给了2000元,但还是惨遭男子的杀害。
(来源:大河报)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今年7月18日的上午,当时临池市场监管所所长苗某喜前往市监局汇报工作,结果在大厅内被男子王某清持刀捅在了右胸和腹部,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
之后,警方将王某清抓捕归案。在审讯过程中,王某清称与苗某喜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由于苗某喜一直不肯还钱,所以才对其动了手。
可事后苗某喜的家属却表示,根本就不存在经济纠纷,也没有欠钱,此事的起因还要追溯到20年前。
当时苗某喜和王某清的上级领导,而苗某喜还没有当所长。苗某喜的领导在工作中发现了王某清的不当行为,于是决定对王某清作出处罚。
而当时执行处罚的是苗某喜,按照领导的意思,是对王某清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处罚。
后来王某清离开了单位,然后因犯盗窃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了3年半有期徒刑。
在出狱后,王某清就缠上了苗某喜,要求苗某喜还他8000元。苗某喜认为自己只是执行者,所以王某清被罚钱一事,与他并没有关系,但王某清并不听劝。
无奈之下,苗某喜就给了王某清2000元,可王某清并不满足,于是开始尾随苗某喜,甚至还到他的单位大闹,苗某喜被逼无奈选择了报警。
也许是报警彻底激怒了王某清,使得王某清对苗某喜痛下杀手。
后检察院认定王某清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这让苗某喜的家人感到十分不满,于是请来了律师处理此事。
1、不管苗某喜与王某清是否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清当众行凶,这行为影响极为恶劣。
从王某清持刀闯入市监局对苗某喜实施杀害的行为,以及造成苗某喜死亡的结果来看,王某清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但是也不排除王某清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除了看行为人主观的目的,还有看行凶的过程以及结果。
如果王某清并没有杀害苗某喜的故意,且苗某喜的受伤部位是右胸和腹部,并非像心脏和颅脑这样的致命部位。
因此,王某清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王某清在市监局大厅当众行凶,此行为已经相当恶劣的,所以死刑是跑不掉的。
2、20多年前领导因为王某清的行为不当,罚他8000元是否合理?
在20多年前,8000元的工资也不算是小数目了,当时领导罚他8000元,也算是重罚。
至于王某清为何行为不当,其实可以从王某清之后的盗窃行为来推断一些。
如果当时王某清真的是因为盗窃被发现,而被罚款的话,只能说王某清咎由自取,这罚款相对于被开除,可是轻多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罚款是行政行为,所以单位其实无权对王某清进行罚款的。但是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王某清的奖金,那就另当别论了。
3、苗某喜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行政单位,属于公务员编制,而苗某喜所在市监管理所是下属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和参公单位,有事业编制。
因此,除非苗某喜的身份性质属于事业编,如果是公务编那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虽然苗某喜是在汇报工作的时候被杀害,但是他和王某清是因为私人恩怨,与工作内容无关。
因此,苗某喜的情况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只能要求王某清来承担赔偿责任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