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判得漂亮!”河南,一男子在外打工,每个月会开车200多公里回老家看望年迈父母。为了分摊油费,男子偶尔会捎上一两个顺路老乡,每人收个100块路费。不料,男子回家路上遭到运管部门突袭检查,搭车老乡因害怕和盘托出,供出男子会收取车费。结果,男子的车辆被运管部门扣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好意搭乘,不算从事运营活动,一纸诉状将运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案情有调整) 老张(化名)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郑州工作,历经多年,存了一些钱,买了房和车,本打算将年迈父母接过来同住,但父母不愿意离开老家。 老张是个有孝心的子女,作为家里独子,担心两老在家孤独,自己定下一个规矩,就是每个月都必须回一趟家,顺便还会给父母带上一些日常用品。 但老张的老家距离工作地有好几百公里,如果走高速的话,回去一趟,油费至少就100元,加上高速费,至少在200元。 有一天,老张无意中加入一个老乡群,发现里面经常会发布一些顺风车的信息,经过了解,这些发布信息的人很多都不是顺风车主,而是顺路稍些老乡,收点成本费。 老张也心动了,认为这既是做善事,还可以赚点钱,把回家的成本降低,毕竟这年头钱不好赚,能省点是一点。 老张每次确定回家时间后,都会提前几天在群里发布一个消息,告知路线、空座位以及练习方式。 老张毕竟不是专门做顺风车生意的,所以也比较佛系,有老乡顺路就捎上,没有也不会强求,几年下来,搭乘次数屈指可数。 事发当天,老张又到了回家的日子,提前有个老乡陈某(化名)预约了顺路搭乘,双方商量收取100块钱,陈某知道这远比顺风车费用低很多,欣然同意。 路上,老张和陈某有说有笑,不一会儿就快要到目的地,遗憾的是,还是发生意外,被运管部门人员拦了车。 老张自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很客气的接受工作人员检查,而陈某被询问时,却不小心透露了自己和老张的关系,还道出两人有金钱交易的情况。 运管部门初步判断老张涉嫌非法营运,将车辆扣押,并对老张进行了调查。 不久后,老张收到运管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以老张系非法营运为由,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万元,在老张缴罚款后,才可以将车领回。 老张非常郁闷,本来是个善举,怎么就变成违法行为了,但因急于回去工作,先缴纳了罚款,领回车。 后来,老张收集了证据,没有选择去行政复议,而是直接起诉至法院,讨要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 1、老张认为,自己搭乘行为属于好意搭乘,没有营利,不属于非法营运,运管部门处罚不当。 所谓非法运营,要求行为人没有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或超出核定范围从事营运行为。而营运行为顾名思义,就是从事营利客运行为。 在本案中,老张驾驶的是私家车,用于代步,而不是为了载客而购买,虽然有搭乘老乡行为,但实际上没有营利或赚钱的意图,只是为了分摊成本,本质上还是属于好意搭乘。 对于好意搭乘行为,乃是善意之举,不可能属于营利活动,依法当然不属于营运活动,运管部门没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直接认定非法营运,于法无据。 2、运管部门认为,老张利用私家车搭乘老乡,且收取了100块费用,属于典型非法运营,依法可以扣车,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于法有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规定,运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 第63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老张身上没有带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更没有运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却擅自接客,还收取费用,依法属于非法营运行为,依法应当扣车,没收乘客陈某支付100元,以及罚款1万元至10万元,而运管部门罚款1万元已经是按照最低标准处罚,合法合理。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求,依法撤销了运管部门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运管部门的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具体来说,老张的行为客观上确实符合了非法营运特征,但老张收取费用还不足以覆盖其油费、高速费等成本,不存在盈利,违法情形轻微,而运管部门对其处1万元罚款与违法情节不相当。 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运管部门的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可以撤销,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这个判决判得漂亮!”河南,一男子在外打工,每个月会开车200多公里回老家看望年
天狼看法
2024-10-20 23: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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