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修文镇某路段例行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晋K

云社会之宣 2024-10-26 10:05:45

#近日,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修文镇某路段例行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晋K216**的白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形迹可疑,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后经公安网查询该机动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张某某将面临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以及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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